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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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执行不统一就是法规废除的理由

马少华

  广东省人大代表这几年一直以勇于“询问”著称。这次他们在省人代会上提出的询问是:交通部1997年颁布的“部令”《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是否也该撤销了?

  他们认为,“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货物运单实行强制性管理,经常上路查车查货,如发现货运单与货物不尽相符或未办理运单,就给予高额罚款,基层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且这种做法“明显属于计划经济的政府行为”。但由于询问的对象是省交通厅———一个对这个部令不能负责任的对象,故所得到的答案并不令人满意———

  据《中国青年报》2月3日报道,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对此回答说:“交通部门对道路运输‘运单’进行检查执法,是依法行政行为,其依据是交通部1997年的‘部令’。”“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执行这一规定仍有必要。交通部门特别指出,广东省里对省内的运输车辆已不再作统一规定,目前各市检查的,主要是外省入粤车辆。”

  这样的回答明显是勉为其难,如果由交通部来直接回答,也许理由会更充分一些。但是这个回答还是透露出一些重要信息:原来“统一”的规定,其实已经不统一了。

  你看,“部令”虽未撤销,但广东对于全国来说,已经就不统一了。而且广东省内也并不统一:对内对外两个尺度;对内也分“主要”与“不主要”两个尺度。这些不统一,对于一个不合理的法规来说,似乎已做了变通。但是在我看来,甭管一个法规利弊如何,执行中的“不统一”就比“统一”还坏。因为它意味着:统一立法,可以不统一执行;执行时就是“依法行政”,若不执行时,岂不就可以不依法行政了?在执行与不执行、执行中的依法与依人依地之间,就有弊端产生的可能,就可能有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公平。

  像许多行政法规一样,《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是由交通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布,由各地分别执行的。“根据交通部1997年第4号令《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该法规同时规定,如果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运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对车主处以100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款。”显然,这才是一些法规在地方能够积极执行的原因所在。当这种积极性受到地方利益和地方舆论压力的抵制,就可能有所变通:由统一执行变成不统一执行,由对所有车都查到“主要”查外地车。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最后沦落到这样一种分裂的执行状况,我认为,这本身就已经构成它不应该继续存在下去的理由。

  一法之立,肯定是利弊权衡的结果。但是,在所有的弊中,不能统一执行,就是最大的弊。人们认为法律法规天然就是统一的,不统一也得统一。但这与实际的状况有差距,并且可能随时间推移越来越有差距。广东人大代表本次“询问”结果所透露出的信息就是证明。不能统一执行的政令或法规,或者是不合理,或者是不合情,或者因地方利益和各地执行能力不同,实际上已经变通。而它们“与WTO规则的冲突日益凸现”(广东人大代表的话)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其实恰恰在于它们已经不统一,违反了WTO规则关于公平和无歧视的要求,并对法律和政令的权威性、公平性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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