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4名结伙在京使用铁锤将行人打昏后再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严惩。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吉文、张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万彭彭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王庆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黑龙江省来京无业人员李吉文,湖北省来京无业人员张余、万彭彭,吉林省来京农民王庆来到京后分别结伙,预谋天黑后拦截单身女青年抢劫财物。
这4人分别于2001年11月至12月间的20多天时间里,先后在北京市丰台、朝阳、东城等城区的居民小区、人行便道、公共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趁下班高峰借着夜色,先后用铁锤将8名妇女打昏,然后抢走她们的挎包,共抢得人民币、手机、寻呼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2001年12月11日晚,李吉文、张余还持铁锤猛击途经朝阳区某小区便道的民警刘某的头部,将其打倒后抢走手包(内装现金人民币1900元以及寻呼机、驾驶证等财物),民警刘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