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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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质疑“有关部门调查”

沈峰

  2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2000年11月27日,北京一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后,法院一审判决电车公司赔付乘客2.8万余元。这名乘客不服,继续上诉。

  在这篇报道中,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该乘客摔倒的原因,是电车在正常行驶中,有辆标有公安字样的警车因强行并线超车,电车司机为避让同向行驶的警车(车牌号为京A1234)而采取紧急制动,致使这名乘客当场被摔晕过去。事发后,两位民警驾驶京A1234警车送该乘客到公安医院治疗,待其看完病又将其送到单位后,驾车驶离。后据有关部门调查,“京A1234警”已于2000年1月28日办理了报废手续,两名民警已无法找到。

  问题就在这里。按报道所说,在此事件中,肇事的另一方是警车和民警。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应主动报案,承担其责任,可是却“跑”了。有关部门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时,以车辆报废为由,对肇事方不作深入调查,也不予追究其责任,这样的“有关部门调查”令人生疑。

  首先,纵然民警开的警车已办理过报废手续,但如果去车辆管理部门查找,一定会查到该警车在报废前属于哪个单位,由此可查知报废车的去向、用途。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要找到那两名肇事民警还有什么难的呢?这么简单的一个程序,“有关部门”却仍以车辆报废为由不再追究。说白了,这分明是庇护。

  其次,这个所谓的“有关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文章虽然没有披露,但我想该“有关部门”也必定是行政执法机关,既然是行政执法机关,就应该秉公执法,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的责任。以车辆报废为由,而不对肇事方进行深入调查,“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明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有关部门”在办案中运用不了了之的手法,这就使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遭到了破坏。但愿这个“有关部门”能够回头是岸,认真调查此事,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杜绝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违法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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