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日

星期

   

超期羁押五大病症待下猛药

本报记者 崔丽

  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中,刘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于1990年被收审,案件历经两次审判,均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现案件仍由当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3被告人已被关押12年。

  如此超期羁押,令人震惊,它如一个毒性甚大的顽瘤,近年来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与检察日报社举办超期羁押研讨会,与众法学专家对超期羁押顽症进行切脉会诊,指出当前超期羁押存在五大弊端:

  ———“边清边超、前清后超”反复出现。对于超期羁押,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每年都提出纠正意见,但“边清边超、前清后超”问题反复出现,严重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案件难以有效纠正解决。如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万余人次,但截至年底,仍有700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在一些办案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办案人员往往把查明案情、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惟一目的。为了查清案情,可以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权利于不顾,致使新的超期羁押屡禁不止。

  ———一些政法机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法律已明确规定对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诉、审判机关可以判处无罪。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时过境迁,已不可能获得新的证据,公检法三方还是推来推去,无限制地重审。

  ———缺乏对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的操作办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后患上精神病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因失去诉讼行为能力,应终止诉讼,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护或强制医疗。当前突出问题是精神病人的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和医疗问题无法落实,政府强制医疗经费难以解决。

  ———对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追究和查处不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及中央政法委下文,要求对案件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

  在执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于超期羁押的纠正往往依赖于各级领导重视,造成大量重复劳动。一些办案机关对检察机关多次书面纠正置之不理,就是因为缺乏有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指出,超期羁押违背了宪法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很大影响。从本质上讲,超期羁押属于非法拘禁,作为执法不公的一种形式,应引起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要切实解决超期羁押问题,2000年的九届三次人大会议上,陕西人大代表刘三阳等1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对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拖案”责任追究制的建议》的议案,认为“拖案”数量多、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影响大,所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错案。因此“尽快实行‘拖案”责任追究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法治意义。”

  法学家们一致认为,只有从制度上建立针对超期羁押的制约机制,细化增强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才是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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