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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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英现象”引起关注

本报记者 亓树新

  一位正在打离婚官司的妇女,面对上千万的家庭财产而现在落得“两手空空”。日前,“胡海英与李钟鸣离婚案”在哈尔滨市民中被议论得沸沸扬扬,人们关注着这个女人的命运,关注着修改后的《婚姻法》能否触动巨额家庭财产的分割。

  一审判决中,胡海英没有得到诉讼请求的巨额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权,目前她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拿自家的钱”是否构成盗窃

  2001年2月28日,胡海英与丈夫李钟鸣发生口角后,私自从其婆母金顺涛居室内拿走50万元现金,领着保姆,抱着不满两周岁的女儿去了大连。几天后,金顺涛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报案。

  胡海英说,这50万元钱是李钟鸣经营的宏鸣火锅店半个月的收入。

  3月17日,胡海英被警方从大连押回哈市,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4日,逮捕胡海英的提请被检察机关退回。随后,被羁押23天的胡海英被取保候审。

  胡海英即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请求,要求抚养女儿,分割共同财产、房屋、车辆及哈尔滨宏鸣火锅店和哈尔滨宏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至今胡海英仍在取保候审期间,而这一点恰恰又成为被告认为胡海英不能抚养孩子的一个理由。

  胡海英能否构成犯罪成为法学界人士的争论。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的王凯律师认为,胡海英是找到藏在暗处的钥匙后进入李钟鸣父母的房间后把钱取走的,她的行为未经过李的父母同意将钱拿走就是涉嫌盗窃。

  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玉庭说,拿自家的钱被称为盗窃简直是荒唐。认定盗窃罪的要件有两个: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具有秘密窃取行为。在此案中,胡海英拿走的是家庭共有财产,且未超出自己应有部分,其行为不是盗窃。“否则按照法律规定,超过500元钱就构成盗窃罪,那么妻子买一件超过此价值的衣服,不经丈夫同意也是犯罪么?”

  千万家财属于谁

  胡海英与李钟鸣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与李钟鸣父母同住一处,1999年7月8日生下一女孩。

  婚前,李钟鸣就经营宏鸣小吃部,营业执照注明投资人是李钟鸣。饭店的生意一天天红火起来,1998年10月,宏鸣火锅复华店开业,注册资本10万元,至1999年7月变更注册资本为168万元。2000年6月28日又投资200万元开设宏鸣火锅宣化店。2000年2月,又创立宏鸣实业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投资人为李钟鸣和父亲李圭学,股本分别是120万、80万元。胡海英向法庭提供的账本复印件显示,宏鸣火锅店从1997年至2001年1月的总收益超过2000万元。

  巨额财产分割成为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主要异议有:

  3台机动车辆。胡海英提供原始工商档案和验资证明,证明归被告李钟鸣所有;被告提供了与案外人于鑫签订的协议:此3台车转让给于鑫,用于抵部分被告欠于鑫的借款。行车执照已更名为于鑫。

  复华、宣化火锅店。胡海英提供原始工商档案和验资证明,投资人为李钟鸣;被告提供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及更名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投资人为金顺涛。

  宏鸣实业有限公司。胡海英提供工商档案,证明李钟鸣投资120万元;被告提供金顺涛与被告的委托协议书和房产证明,证明公司房产系李圭学出资购买,由金顺涛委托被告经营。

  房产。胡海英提供的购房、借款合同等证据(复印件)证明上述房产均是由火锅店的营业收入及贷款购买;被告提供的房产所有权证、购房发票等证明归李圭学、金顺涛所有。

  债权、债务。原告主张有50万元债权,被告提出有620万元债务。

  胡海英及其代理人认为,胡海英在被公安机关羁押的第三天,被告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变更请求,将两处火锅店的法人代表更名为金顺涛,这是明显的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胡海英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47条规定进行惩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被告辩称,宏鸣火锅店、实业公司等真正的投资人是金顺涛,其所有权、经营权均不归李钟鸣所有,由此派生的其他财产也不是李钟鸣夫妻共有财产。

  胡海英“两手空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经审理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不能互谅互让,现双方已分居八个月之久,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婚生女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承担子女抚育费。

  关于机动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事,因车主已变更为案外人于鑫,于鑫对此3台车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

  关于胡海英提出要求将两处火锅店及哈尔滨宏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事,因上述3处实体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故应另案诉讼处理。关于胡海英提出复式商品房、世纪广场名店商品房、马街地下室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分割一事,亦因上述3处房产均有案外人主张权利,应另案诉讼处理。

  关于胡海英提出有债权50万元问题,因无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提出有债务620万元问题,因被告无相关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作出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元;三、原告可于每周日10时至14时探望婚生女;四、个人衣物归各自,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五、坐落于哈市南岗区复华小区 C5栋8单元2层3号公房住房一处由原告承租居住;六、双方户口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开。

  对此判决,李钟鸣表示服从判决,胡海英却对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提出异议,并于2001年11月14日,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益没有认定”为由,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另案处理会导致无权之诉?

  在胡海英与李钟鸣离婚案件中,社会舆论明显倾向了胡海英。他们认为,胡海英应该分得巨额财产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当地一家媒体还以《胡海英两手空空》为题进行了报道。

  离婚案件主要涉及三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孩子的抚养权。此案为什么没有对财产关系作出判决呢?

  一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汇编》中明确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凡涉及与案外人有房屋产权,或者财产等争执问题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合并审理,对此,一般可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其他诉讼案件,也可以先处理离婚案件,对其他问题另案处理。”

  法官认为,另案处理完全符合法律依据。这份判决没有剥夺胡海英的任何权利,更不是所谓的“净身出户”,原告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另案诉讼分割财产,在分割财产案件中可以让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参加诉讼。

  对此,一些法学界人士提出了不同意见。吉林大学法学院董进宇博士认为,另案处理可能会带来无权之诉的后果。他说,按照一审判决,当夫妻关系已经解体后,饭店、房产、汽车等又都落在别人的名下,胡海英的身份处于真空状态,胡海英根据什么起诉?能不能立上案?法院又根据什么受案?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立东说,解除了婚姻关系,两人的人身关系就发生改变,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的法律基础已不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胡海英来说,没有财产方面的认定,到法院去离婚也就失去了意义。他认为,民法中所说的“另案处理”应理解为:法院查清一部分事实后,可以先判一部分,未查清的可以后判,但是必须在一个案件的框架内处理。

  “胡海英现象”绝非个案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指出,胡海英离婚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并不是个别现象,它反映出一类人身上发生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类人多是在结婚时白手起家,然后生儿育女,经过艰苦奋斗,事业有成,有了一定经济基础,但是婚姻却亮起了红灯,接着感情破裂。过去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因财产较少处理比较容易,而现在不同了,社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人民生活越来越富裕,有钱人会越来越多,离婚时涉及财产数额越来越大,“胡海英现象”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是一种社会现象,胡海英命运是一类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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