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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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
安徽两起“冲卡致死事件”裁定不同结果

本报记者 黄勇

  2月21日,引起广泛关注的安某撞死李政一案经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并宣判。被告人安某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赔原告人经济损失111678.13元。但是,在1月14日,同样性质的另一起“冲卡致死事件”,却在安徽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案犯潘某有期徒刑6年。

  两起事件都是驾驶员为强行冲关,将执法人员压死的恶性案件。但是一起被判“故意杀人罪”,另一起却被判“交通肇事罪”。此判决已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

  “定远案”去年10月8日,本版以头条《困惑的护卡者———安徽定远冲卡事件调查》的较大篇幅进行了报道:去年7月6日,安徽定远县货车司机安某疯狂驾驶满载20多吨的货车撞死该县收费站收费员李政。文章刊发后,司法部门对该文披露的有关内容也极为重视,特别延长了证据调查过程。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六安案”发生在去年4月4日:当天上午9时许,潘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N00246的面包车,行至六安市赛诸路一带时,遇到该市裕安区交通执法督查大队工作人员刘德宝等4人正在检查车辆规费。刘德宝和另一名同事站在路中间,示意潘某停车接受检查,但潘某因害怕被查获,就向左方向驾驶,以时速60公里的高速,欲强行冲关,结果将刘德宝撞倒,并挂拖了10多米,车轮又重重地从刘的左腿上碾过。值得注意的是,潘某在事发后既不减速,也不停车,而是驾车逃跑,刘德宝却因颅脑严重损伤于当日不治身亡。事发当日下午,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潘某撞死刘德宝一案一审判决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已在近日决定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指出,法院的判决,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的性质判定,且量刑明显不当。判决书中以“盲目自信”来认定潘某的行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法无据。从案件起因看,潘某高速过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规费和查处,在交通执法人员发出手势信号后仍快速前进,没有采取任何减速或停车措施,而是一意孤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在对别人造成伤害后逃跑了事,因此不能认定为普通的交通肇事。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潘某强行驾车闯关夺命,致人死亡,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其行为已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潘某的量刑幅度,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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