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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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能不能享受村里的分红

 

  本报讯(李实)出嫁女还能能不能继续享受获得村里的分红?日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例判决对上述问题作了回答。

  珠海市香洲区唐家镇鸡山村村民梁桂红于1989年结婚,该村村委会认为她已经出嫁,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便于1994年开始停发其每年应得的红利。

  由于该村的出嫁女有10多人未得到红利,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且对法律不甚了解的梁便一度自认倒霉,况且该村出嫁女未分红利的有10多人。但随着有关部门送法下乡,梁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认为鸡山村村委会不向本人发放红利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去年10月17日向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查明:1989年元月,梁嫁到广东省信宜市,但户口一直未迁出鸡山村。从1988年至1992年间,梁均在村里领取数额不等的分红。1994年9月,鸡山村以股份合作组织的名义制订了一份《鸡山村股份合作制章程(试行草案)》,根据该章程第八条第2款“确定股权后,凡已出嫁和死亡,及已办理到港澳台和出国定居人员,只享受当年股份分红,股权作废”的规定,鸡山村便开始停止向原告发放红利。

  法院审理认为,梁作为鸡山村世居村民,属于村集体的一分子,尽管原告于1989年出嫁,但其户籍仍未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第2款“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的规定精神,结婚后应与其他村民对村集体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法院判决鸡山村村委会应付清梁1999年度及2000年度的股份分红2400元。据悉,这是珠海市首例出嫁女状告村委会侵权胜诉的案例。被告对此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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