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8日

星期

   

医疗善款该不该落入个人口袋

本报记者 李桂茹 通讯员 吴伟忠 张敏

  社会慈善组织和个人,捐助给患者用于治病的医疗善款,该不该落入个人口袋挪作他用?昨天下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烧伤患者为索要医疗捐款,状告医院的案例。

  原告常晓汶(化名)是从外地到深圳龙岗区横岗镇六约村的打工仔,1991年11月在一场大火中被严重烧伤,颜面重度畸形,颌颈胸烧伤粘连抬不起头,双手呈爪状畸形。2001年1月,常晓汶慕名来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跪着向该科主任朱志祥恳求说:“我没有钱,求你们给我免费治疗。”朱主任出于对他的同情,决定帮助他联系捐助人。朱主任对他说:“我们不能免费给你治疗,但我们可以向你引见一位香港的慈善家,或许她能帮你。”

  香港有位蒋女士,多年来热心捐助公益事业,专门给那些因烧伤无钱医治的病人提供无私的经济援助,从1991年起就对深圳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捐款,累计捐款已超过100万元。据医院介绍,这种捐赠活动是以蒋女士为代表的一个民间妇女团体在进行的。她们从不向外界宣传此事,只是想默默地为人们做点善事,为那些需要帮助的烧伤病人排忧解难。得知常晓汶的渴求后,蒋女士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先后11次向常晓汶提供捐款,共计捐款41500元。为方便财务核算,也便于专款专用,医院将捐款以常晓汶的名义开出预交金收据。蒋女士的捐款使常晓汶两次成功地做了颈部疤痕和双手疤痕整形手术,使他的颈部能够自如地抬头了,手也能够写字了。

  常晓汶在诉状中称:我2001年1月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烧伤科住院治疗,2月26日出院,交给医院的押金还剩8573元未用,院方拒不退还,经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置之不理,因此请求法院支持,要求院方返还住院押金8573元以及为索要押金花费的交通费200元。原告律师出具了两张院方写有常晓汶名字的住院预交金收据。

  院方辩称:事实上常晓汶多次在该院烧伤整形科住院治疗,但从未交过押金,其全部住院费用都是由捐款人蒋女士捐助的。因此不存在常晓汶向医院交押金一事,也不存在医院拒不退还常晓汶未用完押金情况。常晓汶在得到蒋女士捐款后,于2001年6月28日办理了第三次入院手续后不辞而别,并在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到外地治病为由,从住院收费处取走捐款4500元。而后又以要第四次住院为由让蒋女士继续捐款。常晓汶在获得治病捐款后只办理住院却不肯手术,反而要求将蒋女士捐赠的治病余款取走。事实上是,蒋女士捐款给常晓汶治病,而常晓汶不愿把这笔钱用在治病上,蒋女士这才把捐款转捐给其他更需要救助的病人。

  法庭传证人蒋女士出庭。蒋女士说,我一般是直接把钱捐给医院收费处,然后由收费处以需要治疗病人的名义开具押金收据交给病人,并不是常晓汶交给医院的预交金,只不过是为了指明捐款用于哪个病人,才使用了他的名字。可是后来两次常晓汶虽住了院并没有整形又自己出院了,所以我不同意他把整形捐款从医院拿走作个人其他费用。2001年11月8日,我去医院烧伤科看望病人,听说了勇于救人的程晋峰不幸烧伤的感人事迹,急需经费治疗烧伤,我决定把常晓汶不做整形手术的捐款转赠给程晋峰及同病房的烧伤病人熊先政。我给医院写了一个报告,要求把原先捐给常晓汶的钱转捐给程晋峰5473元,转捐给熊先政2000元。蒋女士说,我并不是一个很富有的人,最近因股票损失,我不得不很辛苦地做小本生意赚钱。我很同情那些被烧伤的病人,更同情那些无钱治伤的病人,我愿意尽我的最大努力去帮助他们,但我不愿意有人欺骗我,把我捐助治病的钱拿走。

  法庭当庭宣布:原告诉求没有证据支持,驳回起诉。由原告支付诉讼费360元,但考虑到原告较为贫困,法庭准许原告免于支付诉讼费。

  常晓汶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他说:押金条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捐款是给我的,我就有支配权、使用权,医院这样做是侵犯了我个人的财产权。

  法律界人士称,常晓汶状告医院扣了他的押金不退钱的案件,暴露出医院对捐赠款项未建章立制的管理漏洞,常晓文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如何制定一个既尊重、保护捐款人利益,又不留有后遗症的办法,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问题。

  (本报深圳3月7日电)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留学|人才|生活|图片|商店|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