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1日

星期

   

伤口嫌太小 甘愿加一刀
苦肉计落得鸡飞蛋打

李可 陈跃

  陈长友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曹北村的养鱼专业户。2001年7月4日,他到该市新华区的一个村民鱼塘购买鱼苗。在讨价还价中,陈长友和卖主的帮工李贵月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李贵月持木棍照陈的身上打了几下,而陈则顺手抓起一个碗碴照李的身上乱划,双方很快被人拉开。

  李贵月当天就住进了卫生院,并向派出所报案,要求做法医鉴定。新华公安分局对李的伤情初步查验后告知李,其伤情达不到轻伤标准。

  但是,2001年9月4日,派出所以市公安局为李贵月出具的一份构成轻伤的法医鉴定书为依据,将陈长友刑事拘留。9月18日,新华区检察院依法批准将其逮捕。

  陈长友一下子傻了眼,他怎么也想不通,新华公安分局说李贵月的伤构不成轻伤,怎么到市公安局就构成了轻伤呢?陈的家人更是着急,同时也十分疑惑:陈长友也被打得几天不能动弹,怎么却单单把他抓起来了呢?

  2001年10月17日,新华公安分局根据市公安局批转的陈长友家人的上访信件,成立专案组,开始对此案展开调查。

  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李贵月的伤情鉴定结果是:“颈部右侧有一创口长6厘米,已缝合。”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颈部软组织单个伤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伤口长度达8厘米的属于轻伤范围,显然,根据市公安局的鉴定结果,李贵月的伤势已构成了轻伤。

  那么,新华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当初为什么称李贵月的伤势未构成轻伤呢?分局法医是这样解释的:李贵月的颈部的确有一创口,但经检验其长度仅有3.5厘米,他们口头告知李贵月后,李没有再来要求出具鉴定书。法医的回答言之凿凿,不容置疑。两家单位的鉴定何以相差如此之大?李贵月会不会从中做了什么手脚?

  在对新华区的一个卫生院进行调查时,专案组人员通过查阅李贵月住院时的处方、收据等全部资料,发现李于7月4日住进医院,仅花了6元钱的住院费,在第二天就出院了。

  专案组还了解到这样一个情况:李贵月“6厘米”的伤口其前半部为钝器伤,后半部为锐器伤,由此判断此伤口不会是同一器械造成的。

  经过多天的调查,各种证据和迹象表明,李贵月的“轻伤”伤情不真实,陈长友是冤屈的。11月8日,已在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了两个多月的陈长友被释放。

  2002年2月9日凌晨,李贵月被擒获。

  原来,当他得知自己的伤势构不成轻伤后,他没有向新华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索要伤情鉴定书。回家后,他听从了一个朋友的主意,请来了一个“刀手”,此人在他的伤口处打了麻药,用刀片将伤口划长了几厘米,然后又对划长的伤口进行了缝合。凭此加长后的伤口,他到市第二人民医院获取了诊断证明,之后便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处进行法医鉴定,从而获得了“构成轻伤”的法医鉴定书。两个多月的“大院”生活,让陈长友感到十分委屈。他在痛恨李贵月诬陷他的同时,也对办案机关十分疑惑,以伪造手段骗来的伤情鉴定咋就蒙住了办案人员的眼睛呢?

  市委政法委有关人士认为,本案本是一桩治安案件,却办成了刑事案件,使当事人受到了刑事追究,其主要责任应由对陈长友进行诬告栽赃而有意划长自己伤口的李贵月承担,但办案单位也有一定的责任。对未经委托而出具的证据,没有经过严格审查核实而轻率使用,这是错办此案的症结所在。当办案机关发现李贵月出具的是非委托机构的鉴定书时,办案人员应该追问委托单位———即新华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的鉴定结果,这样就会发现两个不同的鉴定结果,从而对孰真孰假作出甄别。

  李贵月虽然划长的是自己的伤口,但他照样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认为,李贵月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他人。

  据介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留学|人才|生活|图片|商店|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