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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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民工子弟受教育权

王学进

  当我在《联谊报·民周刊》上的一篇题为《“黑校”:民工的喜,民工的伤》(作者涂建敏)一文中,第一次看到“黑校”两字,便即刻想起前几年在城乡颇为流行的“黑人”一说。这类蔑称明显烙有时代的印记,它们是我国实行了半个世纪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产物。

  被打入另册的“黑人”,前几年失去的是粮票及其他城市福利;现在面临的则是受教育权的被剥夺。在发达地区,还可以凭高价买得一份受教育权。像我的小外甥,今年读小学一年级,因为是“黑人”,便多缴了1万元。而对那些来自贫困地区的民工来说,情形就不一样。他们的孩子户口在农村,不算“黑人”,而一旦随父母迁流到城市,就成了“黑人”,便失去了受教育权。一般来说,城里的学校只招收附近的城镇居民子女,民工子女要想入学,须缴高额的赞助费,低收入的民工家庭承受不起。于是,“黑校”应运而生。

  据涂文讲,由河南固始人朱育奎在绍兴柯桥创办的一所名为“固始育红小学”的民工子弟学校,因为只有一张“社会力量办学证”,没得到当地教委的批准,所以只能姓“黑”,于去年8月中旬被取缔。但这些民工子女还算幸运,他们连同其他6所“黑校”的近千名学生,除极少数被家长送回家乡外,其余的全部被就近安置在柯桥管墅小学、华舍大西庄完小等十余所小学插班就读。在安置这些外来学生时,市教委取消了所有附加费用,与当地孩子一视同仁:仅收取150元代管费和55元的杂费。作者评价说,此举显示了一个国家级教育强县的魄力,受到了民工家长们的欢迎。读到这里,我在为这些孩子们庆幸的同时,也向绍兴市教委表示我的敬意。

  细加分析,绍兴市教委的这一举措至少具有三方面的意义:

  其一,《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但时代在发展,随着大量外地民工流入城市,教育部门再不能机械地照搬现行的相关条文。绍兴市教委的这一举措是对现行的《义务教育法》的一种突破,也可以说是合乎时代潮流的一次修正。

  其二,他们这样做的本身,体现了对底层民工的尊重和关爱,是对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有关公民权利的保障条律的严肃践履。民工也是人,他们既要尽公民的义务,也要享受公民的权利。把受教育权交还给他们,其实就是对他们人权的尊重,这是现代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

  其三,这一开风气之举,从另一层面提醒我们,现行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该休止了。这种二元模式把8亿农民锁定在土地中,极大地限制了人的潜能的发挥,极不利于人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进步。改革开放的时代需要新的户籍法的制订和实施,它需要从法律上肯定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和权利,将所有人都当作平等的公民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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