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总理在本次人大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弱势群体”的概念,引起广泛关注。一些学者纷纷对“弱势群体”下定义,并以此为依据将弱势群体划定在某些范围。比如《长沙晚报》3月12日发表北京某研究所所长的观点,认为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进城民工和较早退休者。这种看法,是近来有关弱势群体观点的典型表述。
笔者认为,人为地将“弱势群体”概念化并据此划定范围,既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正确认识,更不利于对他们的保护。
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弱势群体,其出发点应该是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弱势群体不致失去应有的保障,使“强势群体”不因其强大而非法侵害弱势群体或者不公平地获得比弱势群体更多的机会。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必定是以正确认识弱势群体为前提。换句话说,只有正确把握了“弱势群体”的范围,才可能真正全面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
强与弱是相对而非绝对的。以某一特定的个体而言,相对于一种势力来说,他可能处于强势地位;而相对于另外一种势力,则可能处于弱势地位。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绝大多数人都应该懂得。
如果人为地将弱势群体划定在某一特定范围,一方面表示处在这一范围的人就是既定的弱势者,另一方面,又很容易将一些人们平时不太关注的主体排除在弱势群体范围之外。这将直接导致
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失衡。前不久发生在某地的法官被公安机关屈指为“嫖客”案件,或可生动地体现这一道理。
几年前,某地一位法官被公安机关冤枉扣上“嫖客”帽子,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他的名誉和精神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此后的几年间,这位法官向有关单位申诉控告,要求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在此过程中,该法官饱受冷眼和不理解。几年后,当清白终于被讨回后,这位法官最大的感慨就是,作为一个行政管理相对人,告公安机关太艰难了。
在人们看来,一个法官在平时绝对称得上“强势群体”的一员,与“弱势群体”毫不搭界。但事实恰恰是,在公安机关面前,他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已经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如果我们按照前述专家的意见,只将四种人列为弱势群体,这位法官显然就被排除在外。作为一个相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罚权而言完全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这位法官的个人权益就有可能被忽视。
将弱势群体概念化、公式化并划定其范围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如前所言,保护弱势群体,最主要的是应该体现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平等保护。概念化地认识弱势群体,就可能使一部分个体总是背着弱势群体的牌子,而使另外一些在特定时候可能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被排除在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之外。
实际上,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他们相对于另一种势力而言,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
而将弱势群体概念化和公式化,则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在某一特定场合,某一个体虽然已经处于强势,但却因为事先被归于弱势群体的范围而额外得到保护,从而导致强弱不对等的状态继续恶化,反之亦然。
由此而言,保护弱势群体,不需要概念化,而需要适时分析,把握特定条件下的强弱区别,从而使真正的弱者得到保护,使强者不合理的权势受到应有的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