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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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附赠玩具多为三无产品
河北一受伤儿童状告食品厂

本报记者 许海涛

  今年3·15前夕,投诉儿童食品附赠玩具的左小拴父子得到了赔偿。河北省行唐县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追究儿童食品生产厂家责任。一年以前,左小拴11岁的儿子因玩耍儿童食品附赠玩具,眼睛被刺伤。

  2000年12月4日,左小拴在一家副食商店以9.5元购买了两条河北小洋人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命蛋奶,并获赠猫头玩具。左的儿子在玩耍玩具时,玩具飞轮飞出,右眼被射伤,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白内障,右眼玻璃体积血,右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屈光不正,经过治疗,左小栓的右眼视力恢复到0.1,左眼受其影响,视力降至0.4,需多次手术。因无钱治疗,左小栓在2001年1月15日出院静养。左小栓家人以小洋人公司附赠玩具是三无产品,没有任何使用及警示说明为由,在2001年3月15日向河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向行唐县法院提出民事赔偿申请。

  据悉,河北小洋人食品公司儿童食品附赠玩具是广东省某私营玩具店提供,店主也无法说出肇事玩具的具体生产厂家。小洋人食品公司被诉至法院,觉得很冤枉,自己生产的儿童食品没有质量问题,附赠玩具出问题也要自己负责吗?

  左小栓代理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贞国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表明正确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过一年时间的审理,2002年3月12日行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河北小洋人公司系小洋人食品的生产者,既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负责,也要对产品所附赠的玩具负责,左小栓被附赠玩具塑料飞轮所伤,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洋人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1.25万元。法院同时判决,因左小栓治疗尚未终结,继续治疗费用及残疾生活补助费另行解决。

  此间人士认为,儿童食品中赠送玩具已成为食品厂家吸引儿童消费者的重要促销手段。1987年国家标准局就对玩具安全中的机械和物理性能作出专门规定,正常的玩具生产厂家比较重视这个标准。而附赠玩具的食品厂家、消费者及执法部门往往忽视这个标准,这些附赠玩具存在不同程度隐患。记者采访一些经常购买儿童食品的家长,家长只考虑这些玩具是否卫生,并没有想到有什么危险。多数家长称,一些食品附赠玩具多为简易包装,质量比较粗糙,多数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儿童使用年龄限制及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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