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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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长城品牌

罗昌平

  孟姜女能哭倒万里长城的墙体,还有一帮人却能玩倒万里长城在国人甚至世界人民心中的文化形象。如今,长城发现热和长城品牌流失使得万里长城这个国字号品牌受到肆意破坏。“不到长城非好汉”。不过,如果一位外地游客初到北京,可能会遇到一个麻烦:居庸关、慕田峪、八达岭、司马台,哪个都在大打长城旅游品牌。那到底该去哪个长城才算得上“好汉”呢?好在这还只是北京,如果选择的范围是960万平方公里的全中国,那真是愁煞了旅游者。因为“长城发现热”已使得长城在神州大地“遍地开花”。

  除了各地在“长城旅游资源”上的窝里斗,还有人大挖长城品牌的墙脚。

  只要你在互联网的搜索引擎中键入“长城”二字,可以毫不费力地点出几十家“长城”公司。涉及医疗、试剂、旅游、评估、印刷、出版、针织、电子,甚至矿泉水、寻呼台、酒、鞋、电器、信用卡、保险、物业、学校等无数行业。

  谁都不会否认,长城二字的含义,今天已远远不止于横卧在高山峻岭间的那一墙体。在中国,长城是一个极具象征色彩的标志性建筑,它通常具有不可逾越、坚不可摧等象征意义,是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代表。有人干脆说:长城就是中国。长城是独一无二的。它的惟一性不仅表现在实体上的独一无二,更多地体现在它作为中华民族的象征上。从这一层面上讲,长城具有了太多的政治和文化含义,具有了与民族尊严相关的民族情结,而成为商标和企业名称的“长城”能负如此之重吗?如果注册泛滥成灾,庸俗化的“长城”至少从概念上,已经让长城在人们的心目中大打折扣了。

  1967年7月颁布的《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的标志的禁例”规定,“对未经主管当局同意而将本同盟成员国的纹章、国旗和其他象征国家的标志、各国用以表明权力和授权的官方符号和标志以及任何形同仿造纹章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者,本同盟成员国可以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从这一层面来看,长城不应该用于商业行为。

  事实上,像埃及的金字塔,就因为政府保护工作得力而没有被商业行为破坏其品牌效应。在美国,像白宫、林肯等专用名词也如此。而国内,像天安门,不仅是这三个字,还有其图案,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些成功的做法都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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