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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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将实行一系列重大改革
户口政策,松动了!

 

  ■毕业生户口可在原地保留两年  ■凭录用书等可在省会城市落户

  ■取消对毕业生就业的各种收费  ■基层和中小企业为就业主渠道

  本报北京3月26日电(记者刘万永)户口、就业单位、用人指标等,将不再困扰高校毕业生求职。教育部等4部委今天正式公布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

  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就业越来越成为一个重大问题。为此,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学生司司长瞿振元认为,与以往相比,《意见》在毕业生就业制度上有所突破。

  户口是广大毕业生关注的重点,很多学校把每年的4月15日作为是否找到工作的最后期限,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将被转回原籍。此次改革后,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档案转到家庭所在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对未就业的毕业生免收服务费;也可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等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瞿振元解释说,毕业生户口留在学校,实际上延缓了毕业生求职时间,对他们在校学习、完成论文是很好的保证。但是,这并不说明学生和学校有隶属关系。已毕业的学生不能住在学校,更不能干扰在校生的学习和生活。

  与此同时,人才合理流动政策更加灵活。今后,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手续。公安部门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聘任、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同样可办理落户手续。《意见》规定,取消针对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任何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定向、委培学生,享受系统内补贴的毕业生除外。“小企业解决大就业”是今年提出的新的就业增长点。《意见》特别要求,“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可转到聘任单位所在地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安机关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为高校毕业生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在其常住地经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县级以上政府授权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基层将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具体措施是,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执法部门。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录用到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两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两年。

  今后,我国将加强对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省级人民政府将由省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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