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报道,今年“3·15”期间,烟台市一位消费者把一辆骑了两天就漏油的摩托车“怒砸”了,因为他“投诉3年没有结果”,于是决定“这堆废铁干脆砸了算了”。除了在现场目睹砸车情景的人之外,人们不知道被砸的摩托车是什么品牌,这个信息被过滤了。
这位消费者没有在家里砸自己的东西,而是把砸车地点选在烟台市文化广场,显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释放对该品牌摩托车的不满情绪,尽可能多地引起公众的关注。也许他的目的没有全部达到。
相比之下,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发生的两起在公共场所砸奔驰车的事,记者却把新闻里的五个
W弄得非常清楚,充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凡知此事的人,都知道砸的是外国造的奔驰车,而不是别的什么车。
设想一下,被砸的摩托车如果也是外国产品,那一定会享受到和“大奔”一样的“待遇”:将该品牌的名称遍播寰宇。
这决不是无知妄说,而是在很多情形之下被验证了的。见诸媒体的热水器爆炸事件发生过许多起了,但公众始终不知道发生爆炸的是哪些品牌的热水器。凭经验判断,这些热水器一定是“咱中国”产的,若是外国产品,早就把他的祖宗八代都查遍了。中国旅客在日本机场滞留时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权益受到侵犯,马上得到消费者协会和媒体的热切关注,他们都尽了最大的努力,维护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使他们获得了赔偿;可同样的事情在国内的机场也出现过,但无论是消费者维权的决心还是媒体的关注度都不及前者。
为什么中国的消费者与中国自己的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最终受损害的常常是消费者呢?直接的原因是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没有得到更有力的援助,间接原因在于许多旧的观念在作怪。比如过于看重群体的权利,却漠视个体的权利。况且有的企业往往以代表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自居,视个体利益为草芥。但是面对外国企业、外国产品,这些观念就失效了。仿佛越较真儿还越能显示中国人的骨气。这也许能解释砸“大奔”和砸摩托车所受到的区别对待。
但是,无论消费者面对的是中国的企业还是外国的企业,作为消费者的权利都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因为面对的是中国的企业,消费者的权利就减少;也并不因为面对的是外国企业,权利就增加。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消费者的权利是一个公民个人权利的一部分,这种权利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得到保障的。
从另一个层面说,中国的消费者越是和中国自己的企业和产品较真儿,便越能促使我们的企业和产品早日成熟起来,从而增加国际竞争力。斤斤计较维护自己权利的消费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为社会尽义务。
当然,这种计较不一定是动不动就砸车,这是无奈无助的表现,却不是讲规则的表现。即使再有砸车的,也不应该区别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