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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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再当事故责任的“法官”

实习生 贾舒 本报记者 刘晓燕

  在即将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被取消

 

  一个叫李留顺的河南农机手,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成为打交通官司的律师圈中的“名人”。围绕着“责任认定”这个法律概念,他从地方到省会,从公安到法院打了4次官司,用尽了所有的司法渠道,耗时两年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说法。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通俗地说,就是在交通事故中,由(只能由)交管部门作出的“法律判决”,如一方承担责任的60%,另一方承担40%,并且随后的经济赔偿也大多以此为据,不得私了,如果不服,也只能找交管的上级部门。

  按照2000年的统计,全国每天1690起交通事故就是这么处理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出来,最后集中在:交管部门到底可不可以在事故纠纷中充当“法院”的作用?

  目前正在等待通过、人们翘首盼望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解决这个焦点问题。

  “在将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个词将不再使用。”国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副处长张平说。该法已于去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她一直参与该法的起草工作。

  这意味着,交警不再作比如“四六开”这样的责任认定。也就是说,交管部门将不再参与纠纷的裁决。

  张平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我们不再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由于已不存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说,当事人可以跳过公安机关,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事故,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私了’。至于其他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一些基本工作如查看现场、勘验、取证等,仍必须由公安部门来进行。而法院则负责检验损害结果以及关于赔偿的司法裁判一类事宜。”

  目前我国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行政法规。而即将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上升为阶位更高的法律。

  这里需要作一个解释,在现行的法规中,一起交通纠纷,可能要分成两个官司: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有意见,理论上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对赔偿金额有意见,则另外需要进行民事诉讼。

  关于行政诉讼,北京的魏双鸣律师过去办过几百起交通事故案,他说,但凡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没有一起被法院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12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有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民事诉讼,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这样: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时,认为肇事司机承担40%的责任,骑自行车的受害人承担60%的责任。为求赔偿,受害人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法院在认定民事责任时,照搬交通部门的认定,责任四、六开。尽管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不是一回事,但许多律师说,实践中把事故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

  现在,这个情况随着“责任认定”的消失可能都要改变了。张平说:“新的法律规定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且作了明确分工,法院将独立完成有关事故责任、损失赔偿一类工作,这样也就避免了混淆事故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之类的问题。”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中讲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既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在1996年便开始酝酿,提交国务院是在1998年,现在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一审已经通过。“这项法律权威性高,处罚力度大,从它的内容上看也是确实考虑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张平说。当问到《草案》最终在人大通过有多大的把握时,张平显得非常有信心,她表示“这应该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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