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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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花旗没有乱收费

鲁宁

  因为适逢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才开张不久的花旗(上海),一夜间成为公众关注议论的外资银行。

  接下来,对花旗(上海)的议论又转变为质疑。有人对其“嫌贫爱富”的经营模式及由此派生的对小储户每月收取适量服务费的做法表示不解(见《中国青年报》4月9日所发读者来信)。4月11日,《中国青年报》又披露,上海律师吴卫明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状告花旗(上海)“乱收费”(此案目前尚未见法院受理的消息)。

  吴律师告状的理由是,其欲将800美元存入花旗(上海),对方相告:凡存款总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每月需缴纳6美元或50元人民币的理财服务费。

  吴希望按中国的惯例只存款不接受理财服务,从而免缴服务费,结果被对方委婉拒绝。吴据此认为,自己的消费权利受到限制,银行的做法是对小储户的歧视,遂拿起了法律武器……

  然而,对照《商业银行法》和国际上银行服务惯例,“歧视”一说很难成立。因为花旗(上海)对中国公民提供外汇储存业务并没有最低账户的门槛设定,只要你乐意,任何中国公民都可在花旗(上海)开设外汇账户。

  其实,让吴律师感到愤懑的不是对方的“歧视”,而是对方“嫌贫爱富”的经营模式。但后者属于企业正当的经营策略选择,不存在事涉“歧视”的法律问题。

  “嫌贫爱富”实质是银行实行“差别服务”的具体方式之一,本质是属于银行吸引大客户(优质客户)的经营手段。此种手段又是企业经营的常规手段。比如,商家从厂家进彩电,进50台用批发价结算;若进500台,另外还给返利;若一次进5000台,返利率则更高。谁能说这中间有啥不合理?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请注意,“经营三原则”中,效益性被置于第一位。愚人所见,这个“第一”具有如下含义:银行不是纯服务机构,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盈利是目的,所提供的一切服务,落脚点都是为了盈利。这样的判断当然与国人对服务的传统理解迥然有别,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恰恰就是国际惯例。既然已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就得尊重和适应这样的服务惯例。

  除此之外,银行针对不同服务项目适当收取服务费,同样是正当的企业行为。判别其是否在收费过程中“乱收费”,依据只在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收费方是否有明码标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对同一收费服务项目的实际收费额是否因人而异?

  甭管法院最终是否受理吴律师的诉状,围绕花旗(上海)经营模式、策略所引发的是非争议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争议的实质,说到底是新旧观念之争!当国人置身于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个崭新的开放平台,当越来越多的国际惯例与我们“传统”的国内惯例发生磨擦、碰撞时,一切曾被奉为教条的落伍观念,将最终为我们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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