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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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伦理不必承担社会道义

刘以宾

  《中国青年报》4月11日报道:上海市一位吴先生到花旗银行浦西分行准备将800美元存入该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凡存款总额低于5000美元的客户,每月需缴纳6美元或50元人民币的理财服务费。吴先生认为,这种做法是对小储户的歧视,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限制消费行为,据此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状告花旗银行,要求法院判令花旗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34元的路费损失。

  吴先生的官司是输是赢目前尚不好猜测,此事却折射出社会转型期观念的碰撞和人们的困惑。从“市场理性”的角度看,花旗银行的做法无可厚非,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件好事,即推动公民消费观念的转变。

  近些年,关于商家歧视小客户和低收入阶层的议论颇多,有的甚至诉诸法律。作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也有自己的苦衷。例如对于个人消费信贷和学生贷款,银行就常常成为社会舆论批评的对象。为什么被批评?因为从道义标准衡量,如今的银行越来越“嫌贫爱富”,门槛设得比较高,且对困难者、弱势人群缺乏足够的同情心。然而,商业银行毕竟是企业,必须以保证自我发展为基点、以利润为中心目标。银行这种自身发展的要求和社会道义之间,每每出现矛盾甚至是尖锐的矛盾,我们又当如何看待和对待这种矛盾?

  笔者以为,商业伦理与社会道义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各有其特定的内涵。作为商家,必须依法经营,必须照章纳税,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守信。做到了这些,就算维护了商业伦理。这种道德伦理,仅仅是对商业经营或者说经济活动而言。而社会道义则是另外一个范畴,它强调人人平等,强调公平和扶危济困。两个不同范畴的原则和标准“串用”,只会给人们带来困惑和运行秩序的混乱,并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无论金融企业还是一般工商企业,都有一个所谓“市场定位”问题,即根据特定的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和思路,选择、培育自己的客户群体。例如,有的消费品生产厂家把产品定位在高档次和高价位,目的是专门满足这一层次消费者的需求,有的企业则会定位在低档次、低价位。花旗银行向存款5000美元以下的客户收取服务费,其意图也是如此。这种产品和服务定价的做法,并不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因为,一个存款100美元的客户和一个存款1万美元的客户,对于银行利润的作用显然是不一样的,但却同样占用着银行的设备资源、管理资源。假如银行觉得一个100美元存款户带来的收益不抵该客户使用银行资源的成本,当然有理由收取合理费用。

  公平、自主交易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特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双向自由选择的关系。既然消费者有权利选择品牌和商家,商家自然也有自由选择消费者和服务对象。人们往往把商家对消费者的选择和“歧视”联系起来。乍一看,某些坚持目标客户高定位的商家对低收入人群、低层消费者形成了某种“歧视”,实际上自有坚持目标客户低定位的商家青睐他们,因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这只“手”的作用下,不可能所有商家都往一个地方挤。

  如今,人们对一般企业选择客户的行为已表现出越来越大的理解和宽容,或者说已经习惯,但为何对商业银行常表现出更高的道义要求呢?这与银行真正走向市场较晚有关。花旗银行的做法发出了一种讯号,它告诉我们,商业伦理就是商业伦理,它并不必然要承担社会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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