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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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告状当然可以先找宣传部

曹兵

  读完4月15日“青年话题”李庶民文章《告状先找宣传部?》,笔者有不同看法。

  针对马家军负责人关于媒体炒作“董艳梅自杀”事件的应对策略,李文认为“面对媒体失实报道,去宣传部告状似乎是找错了地方”。其实,这是对有关法律的曲解。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它表明,解决新闻侵权纠纷的途径除诉讼外,还有和解,即“私了”。当事人既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第三方介入,进行斡旋、沟通。第三方既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党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可以是争议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其他人如律师等。

  千百年来,国人讲求“和为贵”,没有动辄对簿公堂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意诉诸法院的。撇开司法是否公正不谈,打官司一来花钱,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二来费时间,有的新闻官司甚至打了8年之久;三来耗费精力,诉讼有时是个怪圈,一审、二审、申诉、再审,一路打下来,搞得人精疲力竭,得不偿失。比较而言,人们宁愿选择简便易行的和解方式,它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省时省钱不伤感情。对致害方而言,争取和解就是争取主动,有利于取得对方谅解;对受害人来说,适可而止,得饶人处且饶人,对于自身形象和今后的事业也有帮助。正因为诉讼的种种弊端与和解的种种好处,所以许多新闻侵权案件不是诉诸法院而是“私了”就不足为怪了。

  宣传部作为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完全可以成为促使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第三方。马家军欲找宣传部寻求帮助,是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表现,并无不妥。至于宣传部评判的标准,当然是事实和法律。万一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和解协议,或者一方不履行协议,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迟。

 

告状先找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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