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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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诉讼终于进入庭审阶段
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率先开庭

本报记者 郑燕峰

  股民状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团虚假陈述案将于4月19日开庭公开审理。今天,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编号为014的旁听证。

  这是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第一起法院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侵权诉讼。此前,股民告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虽早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却迟迟没有开庭的消息。

  根据最高法的有关通知,自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1月19日,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上市公司共有16家,股民可以对他们起诉,渤海集团榜上有名。

  今年2月21日,山东一位张姓股民依此状告渤海集团,并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步大庆联谊后尘,渤海集团成为第二家坐在被告席上的上市公司。

  因为此案只是个人之诉,证据材料相对简单。济南中院日前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并交换了有关证据。

  双方证据的焦点,集中在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和计算方法上。

  张姓股民诉称,2001年8月16日至17日,他先后以12.4元、12.29元、12.18元的价格3次购进渤海集团(600858)股票,共计1500股,总金额18435元。购进后渤海股票一路下跌,他只好“忍痛割肉”,于2002年1月29日以6.17元的低价全部卖出。加上3次过户费、印花税和手续费共损失人民币9420.06元。

  渤海集团出证认为,1999年年报已经对“免二减三”政策以及利息计提情况做了说明,投资者在高买低卖期间,渤海股票也出现过高点。另外,由于整个市场行情不好,2001年8月16日之后的渤海集团股票与上证指数的日 K线图十分相似,是系统性风险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还是行政处罚导致的损失,这其中的损失因果关系有待法庭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渤海集团提供的部分证据,直接对该案的前置程序———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提出异议。

  《处罚决定书》里有两个核心问题:渤海集团披露公司享受“免二减三”政策时,遗漏“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内容;1996年至1998年3年半息没有按期计提。

  渤海集团提交的一份《陈述意见》认为,享受“免二减三”政策是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时,济南市政府给予的优惠,也是先决条件之一,并不存在不确定性内容,遗漏部分也并非属于有意隐瞒和遗漏重大信息行为;3年半息没有分年度计提,是因为不是公司的直接贷款,而是兼并济南火柴厂的老债,银企双方早就达成不分段计息、收息的共识,公司并非有意虚增利润而为。

  股民的代理律师郭庆东认为,由于《处罚决定书》只是投资者行使其诉权、民事赔偿案立案的前置程序,而目前此案已进入了开庭阶段,即便渤海集团对处罚不服,也已超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所以渤海集团提供的陈述意见与本案没有关系。

  渤海集团对处罚决定的异议是否与本案有关,将待法庭认定。但一些证券人士认为,渤海集团在披露公司享受“免二减三”政策时,遗漏“由市有关银行抓紧向上级银行申报”的内容似乎并不简单,因为这项政策对渤海集团而言只是“画饼充饥”。

  渤海集团认为,兼并济南火柴厂是应政府要求,而且济南市政府明确规定,公司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这是铁定的事实,所以公司一直坚持应该享受“免二减三”政策。至于向上级银行申报是“有关银行”的事,并未讲银行申报批复后才实行,就是说,申报批复与否,与公司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无关。

  经手此事的有关银行负责人对媒体解释说,1994年渤海集团兼并火柴厂时,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还存在干预贷款等现象。但银行已经实行系统内垂直管理,所以是否给予公司“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必须向上级银行申报,获批准后才能执行。该政策因经办行的上级行没有批准,使得银行没有执行这一政策。

  另据银行人士介绍,当时,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兼并过程中,在利息优惠政策方面执行的是“两国、两生”原则,即只有国有生产企业兼并国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免二减三”政策。渤海集团既不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粹的生产企业,银行无法给予其这样的政策,根本没有向上级行申报。“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迄今只是画饼充饥。

  两天前,渤海集团发布200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实现净利润-3363万元,每股收益-0.2772元。公司同时公告,因连续两年亏损,按规定公司股票于4月17日开始被特别处理,股票名称由“渤海集团”变更为“ST渤海”。“ST渤海”成为山东省目前惟一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本报济南4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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