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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泣血的呼唤
――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侵犯职工权利事件调查

本报记者 刘畅

  被称为“工人律师”的刘秀珍,最近蘸着自己的鲜血向有关领导写下了一封信。这封信说,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发生了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克扣职工工资、强迫职工加班、不完成任务不让回家,强迫职工交销售押金……

  66岁的刘秀珍是石家庄市总工会法律部的退休干部,经常为工人劳动权利鼓与呼。她反映的情况触目惊心,是否属实成为焦点。为此,记者前往石家庄市进行了调查。

  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又名河北鸣鹿服装公司,是一家有着40多年历史的集体企业,现有员工近1000人。1997年,一名叫苑建恒的工人,首先与企业发生了劳动纠纷并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使企业内部深藏的矛盾暴露出来,接着,10多名工人也纷纷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苑建恒是1968年进厂的老工人,然而现在他却落到了“无家可归”的境地。说起自己的遭遇,他禁不住热泪纵横。1997年冬天,厂里连续让他加班6天,但没有一分钱加班费。苑建恒对未与自己协商就强制加班十分不解,就以“侵犯合法权益”为由,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8年5月,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侵权成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苑建恒将现住房退回厂方。对此,苑建恒不服,因为早在1997年,自己的住房已经按照当地的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了67%的产权。所以,他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9月8日,新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住房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判决解除苑建恒与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生活补助费。

  但二审法院的判决彻底打碎了他的梦想。1999年5月13日,石家庄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一审判决维持,但苑建恒须将住房交给厂方。

  就这样,在1999年冬天,苑建恒上北京申诉的时候,他的住房被强制“执行”,家具、被褥、电器等,被强行拉走。“原本主张劳动权利,最后竟落得无家可归。”对此,苑建恒欲哭无泪。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房子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和“程序违法”为由致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要求再审,但经过再审,石家庄市中院依然维持原判。

  在石家庄市中院的判决书中,有这样的字样:“本院认为,目前由于服装行业市场不景气,企业效益不好,部分岗位职工工资不能保障,作为企业应积极开拓市场,增效节支,尽可能提高工人工资。作为企业主人的工人,应理解企业困难,积极为企业出谋划策……当好企业的参谋和助手,在生产第一线为企业出力。”这份判决认为扣发工资是由于“市场原因”。对于这份判决,刘秀珍律师说,很难相信,这是一份由庄严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倒很像一些企业领导人的讲话稿。一审、二审,诉讼双方均未提出住房问题诉求,石家庄市中院直接对住房进行判决,已经超出审理范围,不但程序违法,也剥夺了苑建恒的上诉权利,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适用法律不当”,并要求重审,石家庄市中院却不予纠正,确实耐人寻味。

  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的许多工人没有想到,苑建恒的遭遇,仅仅暴露出冰山一角,更为严重的问题,陆续呈现在人们眼前。

  董凤贞已在新华服装厂工作了30个年头。在新华服装厂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这样写道:“董凤贞:在中层干部会上受到领导批评,而你却耍个性,在会上顶撞领导,且拂袖而去,在广大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此,董凤贞说:“领导随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厂里并不鲜见。”今年1月6日,他被安排到转岗处工作,3月5日发1月份工资,4月19日发2月份工资,3个月只发了10元钱和100多元各项补助。

  记者查看了董凤贞的工资条,上面记录是实发工资126元。随后,董凤贞苦笑着又拿出一些纸条,名为“罚款单”,上面加盖的公章是“鸣鹿服装集团公司审计督察部”。董凤贞说:“名为126元工资,但发到我手里的仅有两元,其他都被罚掉了。”

  新华服装厂职工向记者出示了五花八门的罚款单:“组织纪律性差”、“不能严格要求自己”、“旷工半天”、“完不成任务”、“态度不端正”、“不向领导请假”等,罚款额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不等。

  董凤贞说,厂里设立了一个下岗处,后来改名叫转岗处,看谁不顺眼就“转”过来。要求职工每月必须完成3万元销售任务,发给100元生活费。既不给办营业执照,又不提供卖货的摊位。“白天在厂门口站一天,卖不出去衣服,就强迫我们用自己的钱交销售款,交不上就不准回家休息。3月9日、10日,全厂休息,强迫我和黄素珍到厂门口卖货,实在过度疲劳,没有去卖,因此就罚款每人50元。3月11日,我们在门口卖了一天货,晚上8点要回家吃饭,遭到门卫阻拦,不准出厂,直到110值班巡警赶到,才放我们回家。第二天,厂里贴出黄榜,给予我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为此,董凤贞等致书石家庄市总工会,要求救他们“跳出火坑,还以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取得劳动报酬权等”。

  4月10日是黄素珍领工资的日子,她拿到刚刚发的2月份工资,有些哭笑不得,因为仅仅有7块钱。她说,自2001年11月以来,由于生产线上严重缺员,一个班组应有人员24人,而实际只有14至15人,加上定额高、工资低,工人经常加班加点,有时星期日都得不到休息。弄得工人虽然疲劳,但还是完不成生产任务,一些中层干部、车间主任经常不能回家休息,甚至还要罚站。

  杨滨萍,41岁,曾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胜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了工资。最令她不解的是,2000年9月,厂里突然找她谈话,说她这一段时间销售业务开展得不好,不服从领导分配,要求她写一份申请退党的问题材料。“对此,我感到震惊,感到难以接受。震惊的是我不知道自己所作所为违反了党章哪一条,已到了退党这一步。难以接受的是,此前,没有任何人指出过本人错误并限期改正。”

  2000年9月,服装厂党委作出了将杨滨萍“劝退出党”的决定,决定里有“叫困难多,不能完成领导交办任务”字样。为此,杨滨萍写信给上级党组织:“从我加入党组织那天起,就抱定决心,为党的事业努力工作,奋斗一生。”女工魏玉恋,也被开除出党,她说:“难道开除党籍也成了制约劳动关系、克扣员工工资的一种手段吗?”

  目前,李运强、普燕丽、郭爱琴、刘孝鹏等10多名工人因为劳动权利与新华服装厂对簿公堂。

  新华服装厂党委副书记刘广振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工人们想告我们,怎么也能找到借口。”他承认,存在对工人罚款、让工人加班情况,但这些都是出于“严格管理出效益”。管得是严了点,但这家企业是外向型企业,加工任务重,不加班就没有效益,谁不愿意休息,但休息谁给钱?他形容工人们的热情时说:“工人们加班到很晚,我们都拉闸让他们回去,因为加班不能无限制。”(本报北京4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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