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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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赔偿金,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
“花冈和解”首次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郭际)4月24日,有关“花冈和解”的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日本问题研究所、外交学院、北京大学历史系、清华大学法律系、中国国际关系研究所等院校的有关专家出席了会议。

  花冈诉讼是中国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的第一案。经过中方索赔者的奋争,以及日方友好人士的鼎力相助,此案终于在十多年后的2000年11月达成了和解,中方受害者获得5亿日元赔偿。

  与会专家们认为,“花冈和解”是日本企业对中国二战劳工作出的第一次实质性的赔偿,在亚洲是首例。这次和解是在东京高等法院主持并确认下实现的,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它事实上推翻了东京地方裁判所关于该案已失去时效的判决。表明东京高等法院一些法官对被侵略国平民的战争损害赔偿问题,比日本官方原有的主张有所进步,向符合国际潮流的方向前进了一步。熟悉日本法的专家还指出,虽然日本《民法》上并不存在谢罪的规定,但通过和解再次确认了包含鹿岛公司承认历史事实和明确谢罪的《联合声明》。另外,少数代表提起诉讼,986名受害者通过和解全部获得解决,这在日本战后赔偿史上是第一次。

  许多专家还特别指出,为解决“花冈事件”,日本友好人士和华侨付出了多年的心血和高额代价。尤其是为此案尽了最大努力的日本律师,他们不顾各种阻力,不取分文报酬的奉献精神是和解成功的重要保证。花冈受害劳工索赔成功对否定侵略战争的右翼势力是一个有力的回击。“花冈事件”已被写入教科书,包括一些右翼媒体在内,日本各大媒体都报道了以“花冈事件”为代表的日本强掳中国劳工的史实,使之在日本社会得到了公认。

  研讨会上,有关法律专家针对和解条款中一些容易产生误解的文句作了澄清。明确了本次和解获得的5亿日元是在鹿岛谢罪基础上获得的,又是通过法院确认的,其性质是赔偿金,而不是被告的慈善行为。鹿岛公司在和解之后的任何单方面的辩解或声明都不能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议。专家们还指出,和解这一法律形式,客观上要求双方让步以达成一致,因此难免也有些令人难以满意的地方,但不应纠缠于枝节问题,而应从整体出发,公正评价和解的积极意义。但是,和解也只是一个阶段性胜利,彻底解决日本强掳劳工等战后遗留问题,任重而道远,需要大家团结一致,联合日本友好人士继续做艰苦的努力。

  据悉,本次会议是中国专家有关“花冈和解”的首次专题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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