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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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周岁照被毁 父母索赔五千元

实习生 贾舒

  小女孩儿焦纪新的爸爸妈妈为纪念女儿来到这个世界上一周年,带她去照相馆拍照留念。可当母亲兴冲冲地去照相馆取相片时却被告知,由于拍照时机器出了故障,照片没拍出来。

  “周岁生日过去了就永远不再回来,女儿的周岁生日照是不可能弥补的。我们要求照相馆给女儿提供精神赔偿5000元。”焦纪新的父母与照相馆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庭。

  5月9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判决被告新时代摄影中心赔偿原告服务费78元、误工费100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新时代摄影中心的副经理张国华说:“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们确实觉得很对不起顾客,人家这么信任我们,我们却没有尽到责任。我们照相馆愿意将78元的照相费用全部返还给当事人,并且免费给小姑娘再拍一套照片,我们也愿意赔付给当事人父母误工费。而且我们同意付给当事人一定的精神补偿费,可是3000元太多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焦纪新一家在3月15日女儿满1周岁生日当天,到新时代摄影中心拍照。据新时代摄影中心业务部门主任佟涛介绍,当天拍的一卷30多张底片,都是由于机器问题而废掉了,给焦纪新拍的5张就在其中。对于其他受损失的顾客,照相馆都已经致歉并与之协商解决了问题。

  张国华希望能够获得顾客的理解。“我们照相馆经营这么久,以前也曾经出现过拍了照片出不来的情况,但大都与顾客协商解决了,这是第一次由于这种原因而被告上法庭。其实这种情况在别的照相馆也有。照相只能在事后才知道结果,这是我们这一行业的特殊性。”

  张国华拿出了他们的“行规”———北京市商业委员会1998年发布的《北京市照相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在未做保值优质服务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为消费者摄制具有一定时限和特定历史意义的照片(如生日照、儿童百日照、周岁纪念照等),因技术或其他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或因保管不当而丢失的,均应给予补照,并免收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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