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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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避免权利诉求单边倒

钱塘人

  尊重消费者权利的理念,至少已在口头上为公众所普遍接受,可商家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却常常为人所不屑。

  先看两个实例:万客隆等仓储式超市为避免叉车搬货时伤人,禁止1.2米以下的儿童入内,引起部分购物者不满与困惑,质疑“叉车视野盲区的杀伤力到底多大”(见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稍往前推,《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从5月1日起施行,“饭店可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行规第29条)。对此行规,舆论更是不依不饶。有人甚至将“29条”斥之为“强盗逻辑”(《中国青年报》近期曾先后就此刊登3篇报道和评论)。

  以上两件事,都涉及到企业店规的合理、正当性争论。若能心平气和地站在商家也有行为选择权的角度看,质疑者的情绪也许不会再那么“激动”。

  万客隆等的店规会影响超市本身的生意和店誉,这一点商家远比消费者更明白。但店规有利于避免叉车作业发生误伤,防止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由此出现双重损失,直至引发民事赔偿诉讼。两害相权取其轻———店规的最终选择,表达了商家趋利避害的本能。这类店规不该受到质疑,也不怕质疑。

  指斥“禁止自带酒水”为“强盗逻辑”,明显是对消费者权利的误读。消费者与商家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受损,通常包括购买假冒伪劣的损失;接受质次价高服务的损失;垄断性服务剥夺消费者选择导致的价格损失。

  若再做细分,则同时包括内容与选择权的不同受损。拿此标准对比,“禁止自带酒水”的店规同样合情合理。其逻辑关系在于:餐饮业是个高度竞争性行业,有此店禁带酒水,必有彼店欢迎自带酒水。事实上稍加留意就可发现,那些一贯坚持禁带酒水的高档饭店,对此也是“阴阳”作派:对公款和散客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一般这拨食客也不会自带酒水);对动辄十几桌、数十桌的婚宴生意,从来就采用灵活变通的做法。竞争如此激烈,能够满负荷做生意的饭店极为个别,谁肯将到手的生意拱手让人?而对于食客,只要存在餐饮业竞争,其选择权利就不可能受到剥夺———此店不留客,自有留客店!

  有必要提及的是,“禁止自带酒水”系针对食客的店规,行业协会却将其列入行业自律的行规。如此张冠李戴看似不可思议,而在我看来,恰恰反映出商家正当权利的诉求渠道不畅,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权利关系及交易双方的行为界线长期未能理清。

  从没有权利意识到确立权利意识,从无处诉求权利到诉求权利有法可依,是国内消费者的福份。可是,消费者同样需要明白,商家也有合法的权利。就法律关系看,两种权利具有共同的法律起点和道义立场。从维权关系看,两种权利都以对方的存在———对对方的尊重而存在,而主张。偏废任何一方,另一方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权利。

  诉求权利渐成社会主流声音,说明中国社会确实在进步。但实现权利的过程,务必要防止权利诉求单边倒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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