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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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为诚信买单的两种方式

童大焕

  “你不赚,我赔钱。”江苏盐都县大纵湖镇政府日前向农民承诺,政府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凡引导失误的,一律实行经济赔偿(见《人民日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2001年出台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失误赔偿办法》也承诺: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由于党委、政府在项目决策、信息导向上的失误,镇政府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见《中国青年报》)。

  由于市场和技术信息的不对称,农民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往往对于新品种、新技术和化肥、农药、农具及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提供方怀着半信半疑的态度,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的增产增收。对此负有信息引导和市场监管等职能的乡镇政府主动提出失误赔偿制,实际上是在为市场的诚信担保。这种地方政府直接为某种具体的经济活动担保的方式,姑且称之为为诚信买单的第一种方式。

  为诚信买单的第二种方式,则如《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昆明市政府为旅游诚信担保,游客遭遇消费欺诈时最终责任人是对当地旅游市场负有直接监管任务的旅游局,如果游客一时找不到赔偿主体,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赔偿;团队碰上旅行社纠纷时政府先买单再说。这种形式,类似于前些时候有媒体报道过的一些地方工商或质量监督部门承诺对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先行赔偿。

  两种地方政府为诚信买单的方式,都有它有限的积极意义,不失为在今天这个急剧转型而信用相对短缺社会里,对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一种有效补充和过渡办法。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地方政府为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的社会信用不足必须付出的额外代价和劳动,是政府监督责任和诚信意识的回归,至少在信用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体现了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的急迫心情,对于加强市场监督、保障市场公正、促进社会的信用建设有好处。

  尤其是第二种方式的买单,实体上没有背离政府“裁判中立”的角色,程序上也基本上没有违背程序正义原则,只不过在处理时相当于“被告缺席裁判”。

  但是对于第一种方式的买单,由于乡政府对具体的合约介入得过细过深,一旦操作不当,可能会引起相当大的负面效应,不仅无助于市场信用的建立,还有可能直接危及政府自身信用和政府自身的直接利益,甚至还会直接侵害农民利益。因为在这种担保中,乡镇政府已经直接介入了具体的种子、技术等买卖,很难从制度上保证某些个别乡镇领导不为了一己之“政绩”,用这种担保方式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甚至很难从制度上防范个别乡镇领导借此赢得农民的信任,从而和有关经销商联手坑农。

  即使有关乡镇领导没有上述假设的主观故意,完全是一心一意为了富农,但市场的风险变幻莫测,农业的风险又有靠天吃饭的成分,任何人都无法保证只赚不赔。万一农民亏损,乡镇政府赔不起怎么办?有没有相应的风险分担措施?有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手段?这些都是需要慎之又慎的。否则,乡镇政府自身的诚信必将受到质疑,基层的干群矛盾也可能因此激化。须知,诚信不仅仅表现为一种道德的诚意,还应该表现为实实在在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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