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0日

星期

   

经济时评
商贩售假 工商理赔?

杨亮庆

  据5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分局近日承诺,今后消费者如在其辖区内高桥大市场的正规门店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雨花区工商分局将先行向消费者理赔。

  据介绍,这是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分局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工商分局先行理赔后,将依法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败坏市场形象的商户严厉查处。一经查实,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商户营业执照,对触犯刑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可以想像,任何一个消费者看到这则报道都会拍手称快。因为,执法机关推出的这项改革措施,突出人性化色彩,树立了“服务行政”的观念,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普通市民的正当权益。

  这一改革措施却经不起仔细推敲,因为,对于不法商贩的制假售假行为,行政机关采取先理赔、后处罚的做法,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找不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共有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分局新推出的处理措施,不仅不符合前6种法定的行政处罚的条件,即便是最后一项专供变通使用的“兜底条款”,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难以支撑该项举措的合法性。

  行政法上历来有两大原则之争,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之争。“合法性原则”支持者认为,在国家公权力领域,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律明文授权才可行”的原则,任何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执行依据,就必须承担法院的否定性判决。而支持“合理性原则”观点的一方则认为,行政机关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服务大众,“便民”与“高效”理应成为政府的一贯作风。所以,任何合乎情理、能够最大程度满足公民需要的行政行为,都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依照中国国情和目前的行政法治现状,暂时不宜将“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毕竟,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如果赋予执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

  更何况,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政预算中,尚不存在“先行理赔”的资金来源。也就是说,工商局支付给消费者的这些赔偿金,很有可能从本机关的其他工作经费中挪用列支。这样,纳税人的钱没有用在执法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开支上,而是投向了一部分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这对于其他公民来说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真正查出制假售假的不法商贩,证据不足、难以处罚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这样的话,承担赔偿费用的“冤大头”只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留学|人才|生活|图片|商店|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