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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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制止不规范的人才流动
济南银行跳槽员工一审败诉

本报记者 郑燕峰

  5月29日,中国银行济南分行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该行3名跳槽女员工被认定行为违法,应分别向中行赔偿违约金。接收她们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因“负有疏于审查的过错”,被判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人士指出,这一结果表明,人员流动要有规则意识,跳槽是有法度的。

  今年1月11日,中行济南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21名违约跳槽的员工,并将招聘这些员工的5家新入驻济南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列为第二被告。今年3月26日开庭前,迫于各方面的压力,18名被告与中行和解,只有3名跳槽员工坚持走上了法庭。坐上被告席的还有这3名员工的新东家招商银行济南分行。

  在人才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济南中行员工跳槽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报1月24日、3月38日曾作报道)。

  受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查明,中行济南分行与这3名员工均签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6年。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违约金=员工月工资×未履行合同的月数。2001年9月,这3名员工到招行济南分行应聘,该行在仅询问其是否已办理完交接手续,但未询问其是否已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即录用为本行职工。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单方面依法解除,也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俗称的“跳槽”。《劳动法》3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3名员工并未以书面形式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约定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名员工在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到其他单位,属于违约行为,其擅自离职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在招聘员工时,理应对应聘人员是否与原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但招行在录用新员工过程中显然负有疏于审查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3名跳槽员工分别赔偿中行济南分行违约金29470元、28173.2元和27338.4元,被告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对违约金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主审法官张海涛认为,现代社会并不禁止人才流动,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定的解除理由,虽然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依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劳动者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中行济南分行的代理律师张宝军也认为,人员流动本身是正常的,但无秩序的甚至是恶意的人才流动,则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侵犯。他说:“本案的意义在于必须用法律来制止违法的不规则的人才流动。”

  济南慧仁营销公司总经理姚永斌认为,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分析,15%以内的人员流动可以有效地最大化调动存量员工的敬业状态和智力资本,但从近几年的就业环境看,用人单位的跳槽率已经远远超出15%这一警戒线。面对已经到来的人员流动大潮,建立一种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合理机制、强化规则意识已是当务之急。

  (本报济南5月30日电)

 

山东省银行业制定人才流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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