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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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县长协调法院工作?

许春华

  政府的职责在于社会公共服务,服务需要协调。但5月15日《人民日报》披露的甘肃省镇原县县长王尧的所谓“协调”,却让我们看到了“协调”的异化。几年来,这个一县之长对法院的工作,动不动就以政府的名义出面“协调”,他也因此被称为“协调县长”。

  且看这个“协调县长”是如何“协调”的:1999年,镇原县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诉镇原县物资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万余元。该款被冻结后,物资总公司的经理找到县长,王尧马上主持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在“协调会”上,他不顾法院的判决,竟称“此款用于安置职工,不能冻结偿还债务”,并要求法院“立即解冻”。他这样一“协调”,县城市信用社马上将法院冻结的16万余元款项解冻,致使该案执行款全部流失。还有比“协调”更厉害的。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酒泉麦芽厂诉镇原县啤酒厂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时,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2000年7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啤酒厂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王尧知道此事后,立即电话质问县法院院长,院长派主管副院长去王尧办公室“汇报”,不想这个“协调县长”对法院未经他“协调”就“自作主张”恼怒不已,拍着桌子对法院副院长大声斥责:“谁叫你查啤酒厂账户了,谁给你们的权力?”并无端谩骂:“你们吃的是县财政,你们怎么能帮助外地人办事?你们得了酒泉人多少好处?”

  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到了如此肆无忌惮的地步!当然,如此明目张胆地干扰和破坏法院工作,在这个“协调县长”身上可能表现得比较突出,但坦率地说,现在一些地方干扰、破坏法院工作的现象,还是较为普遍的,虽然其表现形式并不一定是“协调”。譬如,有的地方专门制定政策对本地企业进行“挂牌保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在未经党政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查封、扣押企业的财产、冻结企业账号,或者传讯、控制、拘留企业的法人代表。再譬如,有的地方以“维护稳定”的名义,以企业面临倒闭、法院执行将导致群众上访闹事等名目阻碍法院依法执行公务;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也干涉法院,像海南省个别司法机关经常向执行法院发出建议书,建议法院对其生效判决中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以貌似合法的的非法行为干预和破坏法院工作。

  “协调”也好,文件规定也好,发建议书也好,不管它们显得多么道貌岸然理直气壮,本质上都是人大于法、权大于法,使国家的法制统一遭到无情破坏,使法律的威信受到影响,使依法治国成为空谈。要使我们的国家走上法治的道路,有必要先从依法惩治这种异化了的“协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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