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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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解的“最终解释权”

邓宇

  近日,笔者有一位朋友在某电脑城看到一则介绍显示卡的海报,并附有一张该显示卡的图片。这正是朋友心仪很久的那种显示卡,于是花200多元购买了一块。后来,他发现该卡并不是海报上介绍的有电视输入输出功能的显示卡。当朋友找到商家要求退换时,老板解释说,海报上介绍的显示卡只是厂家的宣传图片,并非实物图片。老板还指着海报上最后一行字说:“本卡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因该卡并无质量问题,商家不予退换,朋友无奈之下只得自认倒霉。

  经营者(商家)往往喜欢在其商业广告后面加上一句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这似乎成了许多商家促销时的口头禅。然而,不少消费者不免产生这样的疑问:何谓“最终解释权”?商家使用这句话用意何在?

  不少消费者看到商家广告或海报时,一般只为其中的“礼品赠送”、“抽大奖”等承诺所迷惑,很少留意其中的“最终解释权”。而商家则利用消费者的普遍心理大搞促销,一旦有消费者提出疑问,便抬出“最终解释权”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据了解,大多数消费者在商家亮出“最终解释权”时,即使有满肚子的委屈,也没办法发泄,以为“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的合法权益。虽有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对商家“最终解释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但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一般很少与商家较真。如此一来,“最终解释权”便充当了商家在经营活动中的保护伞。

  某商场的一位部门经理对此解释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不少不自觉的消费者经常节外生枝地打商家的主意,动不动就大吵大闹,惹事生非。商家在这种情况下就想到了“最终解释权”。但这位主管同时认为,“最终解释权”只是商家自行采取的一种企业行为,受不受法律保护他不是很清楚。

  据消协有关人士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位人士据此认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经营者以格式合同为自己独设特权,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并无法律依据可言。

  如此看来,商家对于“解释权”所指一定要透明,即内容要解释清楚,其中包括促销奖品的数量、用途、时间等,都应事先向消费者表述清楚,否则对消费者就有欺诈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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