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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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暴力成为“维权”的底线

陈杰人

  我们这个社会似乎越来越倾向于以暴力维护权利了。

  这话不是危言耸听。从去年到今年,以砸奔驰车(尽管砸的不过是车上几块最不值钱的玻璃和车罩)为标志,发生的一系列消费者“维权”极端事件,足以表明上述危险的存在。在刚刚结束的北京国际车展上,笔者亲眼见到某品牌汽车被摆在车展入口显眼的地方,车上贴满侮辱该品牌汽车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标语。从标语内容可以看出,这是车主的“维权”之举。有媒体报道,车展一周内,发生了好几起这样的事件。

  由于这些行为多数使用了体力或者心理强制力(如用过激的标语向公众渲染生产者的过错),社会上将其称之为“暴力维权”。通过对这几次事件的舆论渲染,在中国,甚至一谈到消费者维权方式问题,立刻就有人鼓吹:找什么找,当众砸了它!

  不过,人们从心理习惯上普遍看好的暴力效果,似乎都没有什么理想的维权结局。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这些通过“暴力”维权的消费者,他们的问题无一例外没有得到解决。

  我坚决不赞同这种“维权”方式,不仅因为它根本不能起到任何的维权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已经不再是维权,而是一种赤裸裸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在对商家声誉构成极大损害的同时,还助长了这个社会浓厚的暴力心理倾向。

  不错,任何消费者都有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诉求权;当消费者同时也是某一财产的所有权人时,他也完全有权以包括抛弃、损毁等方式处分自己的所有权。正因如此,有人赞同上述暴力行为,认为这是消费者权利的正常行使。甚至还有人认为,消费者对商家的公开控诉,也是公民表达自由的体现。

  我不反对消费者拥有上述基本的公民权利,但必须提醒一点,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公民维权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应当有一个界限。

  就上述事件而言,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基本界限是:行为必须是为了维权而非其他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目的。

  一般说来,消费者向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提出维权诉求,应该直接针对后者;从知情的范围上看,一般也只应涉及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方以及解决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如法院和消费者协会)。

  将产品当众砸毁,或者通过展示的方式突出渲染某产品的害处,这种暴力行为足以表明,实施暴力者的行为目的已经不是为了维权,而是欲借此达到损害商家声誉的目的。尽管商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某种瑕疵,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就一无是处,商家的声誉也并不因为自身的商品瑕疵就可以被他人恣意损害。虽然消费者有表达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同样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当维权行为和表达自由演变成暴力,行为的性质就已经彻底改变———从合法变成了违法的侵权,这显然是应该被禁止的。

  从财产的处分权看,所有者砸毁产品、展示产品的行为,似乎没有半点过错。但问题是,处分权的行使也应以不侵害他人和公众合法权益为限。

  其实,暴力维权的危害远不止上述方面。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司法是社会最后的一道防线”。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维权还是干别的什么事情,当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司法可以而且应当是人们的最后选择。说这话,也许会有人笑我“迂”,其实我也知道当今社会司法的现实状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人们拒绝司法的理由。相反,只有通过众多的对司法的选择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才可能真正推动这个社会司法的进步和完善。

  相反,如果人们不选择司法,凡事都以自己的强力解决问题———将暴力作为维权的底线,那么最后的结果必将是信用沦丧、秩序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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