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7日

星期

   

公民维权的权利选择

童大焕

  刚刚结束的第七届北京国际车展期间,部分消费者在展馆旁发起“进口汽车消费者维权会”,一些青年人身穿黄色文化衫,背后统一印着“解决无诚意,本田伤我心”的字样(《中国青年报》6月7日)。早些时候的北京春季房展会上,也出现过类似情景。一些业主认为开发商解决纠纷无诚意,在开发商的展位前散发传单,表示抗议。福州还有业主在自家的房屋前挂横幅,称房地产商欺诈。更早一些时候,是被媒体炒得轰轰烈烈的武汉“砸奔”事件,最近又听说海南某先生将“问题笔记本电脑”举行了林黛玉式的葬礼:将电脑焚毁,部分“骨灰”装入一个漂流瓶中,里面附上纸条,然后“水葬”。有人戏称“是什么力量把消费者逼成了行为艺术家”,有人则问消费者维权是否进入“暴力时代”。

  仔细想想这些事,当事人心酸,但对社会而言却未必不是好事。消费者通过合法、和平的手段处置自己的物产、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引起传媒和社会公众的注意,不管他们多么花样百出,终归是他们自己的权利,称之为“行为艺术”未尝不可,称之为“暴力维权”则无论如何都不妥当,也不准确。

  按中国人传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息事宁人习惯,大部分人在维权问题上是愿意有话好好说的。一些人被逼到“行为艺术家”的行列,多数也是出于无奈:厂商之间推诿扯皮,有关部门坐视不管……才不得不出此下策,既宣泄愤懑,也试图引起社会的同情和关注,同时也给对方施加压力。既然绝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是别无选择的选择,所以不到走投无路,一般是不会如此率性而为的。

  可是,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换一个角度想一想:类似的和平抗议,本身就应该是我们应有的权利啊!类似有理、有利、有节的和平抗议,只要掌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比如不夸大其辞,不无事生非,不造谣诽谤,消费者就有权直接采用,而不必非得先经过协商、政府仲裁、司法判决等程序。这样,我们才会知道,消费者维权的方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这些方式是一种并列平等的关系,并不应该给它们以谁先谁后的限制。只要消费者认为哪种方式最适合最节约维权成本,他就应该有权直接采用哪种方式。

  这样,我们也可以以更加平和的心态来对待消费者的维权运动了。至少我们知道,消费者选择公开和平抗议的方式,不一定真的就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因为在一个信息不对称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对称的社会里,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政府部门和百姓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在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给有关部门的不同信息之间,政府的甄别需要过程,也需要时间,即使排除有关部门偏袒一方或不作为的因素,这样的过程和时间也可能超出我们的耐心。所以,与其“坐以待毙”,不如直接采取行动。这样的行为本身,一方面增加了社会的信息透明度,实现了媒体、监管机构、商家、社会之间的信息互动和共享;另一方面,也直接给矛盾的多方(包括媒体、商家、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即使有关管理机构不能及时跟进,厂商也要注意自身的“影响”而提高服务质量。

  社会一点一滴的进步都需要公民个人、政府机构、传媒等各种有效力量的配合,即使是掌握权力的政府机构也无法孤军奋战。因此,将每一种力量都得到有效激发,是社会良好运行的基本保障。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留学|人才|生活|图片|商店|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