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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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暴力维权”的背后

宋君华

  自从去年武汉发生“砸奔”维权事件,全国陆续又发生多起消费者维权极端事件。在刚刚结束的北京国际车展上,某品牌汽车上贴满了侮辱该品牌汽车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标语。从标语内容可以看出,这是车主的“维权”之举。报道说,车展一周内,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数起。

  对此,痛骂经营者不讲诚信者有之,指责消费者法治意识淡薄者有之,批评职能部门工作不力者更有之。这些当然是“暴力维权”事件频发的诱因,但是笔者以为,我们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忽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

  我们知道,消费者运动的出现和“消法”的诞生,是对传统民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民法的调整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主体,有平等的意思能力和决策能力,法律也对此完全信任。民法通过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来对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平等的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与消费者相分离,客观上形成了二者的不平等地位。一方面,经营者凭借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为谋求巨额经济利润,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消费者面对日益繁多的商品、铺天盖地的广告、日新月异的技术,已失去了与经营者平等博弈的能力,逐渐成为市场交易中的弱者。在传统民法制度下,这样的弱者已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救济;相反,民法的平等保护在客观实践中,往往成为对经营者单方面保护的法律根据。

  基于此,世界范围内消费者运动风起云涌,其中当然不乏“暴力维权”之类。为了保障社会的公正有序,各国便相应地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专门法律,实行不同于民法的特殊保护。可见,“消法”的实质是由法律强行弥补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通过赋予消费者特殊的权利,从而达到真正的社会公平。

  可是,眼下我们在处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时却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在分析个案时,老是热衷于从看似更具效力也更体现平等的传统民法制度入手,而不是忠实于“消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在法律上看似公平合理,但是,基于固有的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已经丧失了许多本属于他们的利益。如此,消费者自然不再愿意寻求法律救济,反而热衷于“暴力维权”之类。仔细分析近来发生的很多“暴力维权”事件,我们不难看出其根源大抵在此。

  民法是万法之母,调整范围极其广泛。但是,“消法”作为一种源于民法的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先的法定原则,在对同一对象进行调整时,它的法律效力应高于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可是,我们却对此存有误解,这一误解又导致法律救济不力,“暴力维权”之类的私力救济便此起彼伏。

  可见,让“消法”这一先天“不公平”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非常重要。如果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并积极付诸实践,我们距离真正的社会公平才会越来越近,“暴力维权”事件也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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