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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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验驾驶本”也可当奖励?

朱达志

  《北京晨报》6月15日的一则报道令我颇感困惑:交管部门苦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难治,想了一个重奖绝招:“对举报一般逃逸案件有功人员,给予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特大逃逸案件有功人员,给予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提供的线索对侦破重、特大有影响案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人民币3000元以上奖励,本人是驾驶员的免验驾驶本,报请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精神奖励等重奖。同时,如果有功举报人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获得奖金的同时,还将对其破案前的牡丹交通卡内的所有违章积分给予一次性全部消除。”也就是说,北京市交管部门已经把免验驾照、消除违章积分记录这样的事情,当作奖励的种类了。这实在很令人生疑。

  驾驶执照究竟可不可以随便免验?违章积分记录是不是可以随便消除?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常识问题,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谁也不会否认,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照进行定期检验,以及对驾驶人进行违章记录管理,是确保交通安全的两项基本的管理措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免除的;而且不管对谁,理应一视同仁。这既是法治原则,又体现了科学的态度。然而北京市交管部门的上述做法却很让人费解———把免除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常管理当成奖励,这是不是意味着,那些“提供的线索对侦破重、特大有影响案件有突出贡献”的驾驶人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水平也一定是天然过关的,他们以前曾经有过的违章行为也是合理的,以至于可以免除对他们所持驾照的检验,并消除他们既往的违章记录?这在常理上显然说不过去。

  而上述做法还有一个必然结果,就是让人对公安交管部门的驾照检验和违章记录这两项管理措施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也就是说,假如对“有功者”可以免除管理,那么对其他人进行相同的管理,就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乎法理逻辑的。

  俗话说,钉是钉,铆是铆。对举报重、特大逃逸案件或提供相关线索的有功者,给予比较丰厚的物质奖励和适当的精神奖励,应该说是必要、有效、合理的措施。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奖励”有功人员可以不受正常管理;对他们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章或违规行为,决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把他们过去曾经有过的违章记录一笔勾销。如果有人说上述做法是一项准“司法交易”措施,那这种交易也有些太出格了,或者说太不划算了,因为它的成本可能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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