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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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撤销“廉政账户”

王明高 吴湘韩

  5月31日“青年话题”文章《立意良善恰是“廉政账户”的败因》,对福建省纪委撤销“廉政账户”的做法表示赞同。而我们则认为,“廉政账户”制度诚然不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但在当今特定时期,它作为一种特殊措施的存在是必要的。不是该不该撤销的问题,而是应该怎样完善的问题。

  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逐年加大,成绩有目共睹,但腐败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的地方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据检察机关调查表明,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腐败问题高于已经处理和解决的腐败问题,这些未查处的问题,形成了反腐工作中的“呆账”,这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显然,简单地一笔勾销,既往不咎,无论在政治上、法律上还是人心上都行不通。仅仅用现行手段,在某些地方、部门,由于涉及面大、人多,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而难以解决。设立廉政账户,就是要使腐败“呆账”消失在“静悄悄的革命”中。

  综观全国近几年查处的一些大贪污受贿案罪犯的忏悔,发现其犯罪的心理十分相似:受贿后,心里总是担惊受怕。有时确想改正,但顾虑很多。设立廉政账户,恰好为那些想悔过自新的干部提供了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也为那些长期担任要职,贪欲不很强,但由于种种原因,积少成多形成巨额“灰色收入”的干部,提供了一条化解“灰色收入”的最佳出路。

  据报载,某市为查证群众举报的一名干部受贿8万元的腐败行为,先后奔赴多个省市,花费80多万元,最后追缴的赃款不足6万元,远不抵调查、取证的费用。设立“廉政账户”,可以让一部分藏在暗处的腐败分子自己走出来退赃,大大降低检察机关追赃及查处的工作量,从而减少反腐败成本。

  从设立廉政账户的实际效果来看,对反腐倡廉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浙江、安徽、辽宁、江苏、新疆、宁夏、深圳、长沙等30多个省市设立了廉政账户,收到为数不小的退赃资金。

  一些地方设立廉政账户效果不理想,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和防止资金外逃等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跟上有关。客观地说,如果缺乏严密的配套措施,仅仅一个廉政账户,腐败分子仍然会心存幻想。因此,建立和健全一系列法律配套制度与措施,是使廉政账户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些人之所以主张撤销廉政账户,主要认为其法规法纪依据不足,容易被少数公职人员当作“挡箭牌”,助长他们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实际上,廉政账户与纪检部门的通常做法和司法实践是一致的。纪检部门在查处大要案时,通常发布规定,以限期主动坦白和退赃作为豁免法律责任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赃款去向一直是影响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因素,案发前主动退出赃款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这些可能被豁免的对象,都是未被发现的违纪或违法的人,而且由于犯罪的隐蔽性和国家监督机制的滞后,决定了其中有些人有可能永远不被发现。对于这一部分人,不存在放纵不放纵的问题。既然如此,实行一定条件下的豁免,显然比不实行要好。

  一些地方的廉政账户制度有关缴款“不记姓名”、“不记来源”、“不限时间”的规定的确存在一定缺陷,与现行法律有冲突之处,容易成为腐败分子的“避风港”。但不能因噎废食,而是怎样修改、完善的问题。如山东某体育学校的一名举重教练,在得知检察机关掌握了他有关经济问题的证据后,竟想出“高招”:将8万元受贿赃款存入“981廉政账户”,企图蒙混过关。尽管机关算尽,最后仍难逃脱法律的制裁,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此我们认为,廉政账户制度主要是一个怎样完善的问题。如在存入廉政账户的时间与取得违法所得的时间之间,规定一定的时间期限;取得的违法所得要与一次存入廉政账户的数额要相同,否则视为规避纪律,有占有故意,要予以追究责任;缴款人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家庭财产申报制等配套措施早日出台,等等。

 

 

立意良善恰是“廉政账户”的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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