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1日

星期

   

法眼
少年纵火的社会原因

陈杰人

  在北京网吧大火发生后不到三天的时间里,北京警方成功破获了这一人为纵火大案,作案者竟然是两个年龄分别为13岁和14岁的少年。他们作案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曾经与该网吧服务员发生过纠纷,为了报复,就购买汽油纵火。

  当这个消息被披露后,社会上很多人感到震惊。人们一方面惊呼年少者竟然如此残忍,另一方面也在反思事件发生的社会成因。笔者认为,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从当前的现实分析,它有多方面的原因。

  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就是说,这种人无论犯下什么惊天大案,无论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多大的损失,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除此以外的任何行为,他们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此次纵火案中两名作案者,一个因为只有13岁,显然不能追究他的任何刑事责任;另一个如果在作案时已经年满14周岁,虽然可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几乎可以肯定,如果该案的作案人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他难逃死罪,但对这个14周岁的少年最多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笔者不是抱怨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不合理,而是想说,虽然我国刑法按照国际惯例和人道主义的原则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死刑,但一个现实问题是,对于有重大违法倾向的少年,我国刑法没有震慑力,同时也缺乏其他法律来防范和惩罚。

  尽管我国有一部比较完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实际上,这部法律被执行得很差。特别是有关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面,几乎很少被执行。比如说,按照该法的规定,送不良少年去工读学校应当由其父母、监护人或者学校提出申请,但在现实中,很少有父母主动申请将自己的不良孩子送到工读学校,这样就错失了对不良少年的管教机会。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孩子的管教,不到万不得已,父母或者监护人是不会主动送管教机构的,除非出了大事。

  笔者曾经亲耳听到一个少年对他的一个意欲复仇但胆量不足的同伴讲:“你用刀砍啊!不要害怕,就是杀死人也不会判死刑,法律有规定的。”在为这个少年的胆量和残忍感到震惊的同时,笔者更加有一种强烈的冲动———呼吁国家狠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还和监护责任的行使不当和不力有直接的关系。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和责任,但是除了民事领域的责任承担,国家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督人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者进行行政处罚。即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也是象征性地规定对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进行训诫。正因为如此,多数监护人不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在未造成损害之前,不积极履行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可能得到惩戒。如果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状况的监管,就能促使监护人对监护对象加强教育和监管,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笔者注意到有关媒体的说法,此次纵火案的两名作案少年都是父母离异后“没人管”的孩子。事实上,一个孩子真的会没有监护人吗?只可能是孩子的监护人完全放弃了监护职责。

  也许,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法向两少年的监护人通过民事诉讼索赔,但无论如何,生命是不能靠赔偿再要回来的。24个鲜活的生命,是否可以呼唤起人们对自己监护权的正确认识和正当履行?

  有社会学家曾经说过:“缺乏管教的未成年人,有时会甚于一群狼。”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法律的欠缺和人们不当履行监护权的现象,确实是未成年人违法的纵容者。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留学|人才|生活|图片|商店|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