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新发、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1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监会称,考虑到有关具体操作办法尚需进一步研究,经报告国务院,决定停止减持。
2001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向各界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到2002年1月,证监会收到各类建议4300多件,后被归纳为7大类减持方案。
2002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在证监会互联网站发布了由一家证券研究机构汇集整理的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同时强调指出,方案仅是框架性和原则性方案,并非最终的操作性方案。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