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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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这个“口子”开不得

钱塘人

  6月27日,浙江省桐庐县将拍卖县属国企———桐庐航运公司。县政府公开承诺,谁拍得航运公司,即可获赠该县境内富春江(浙江境内一条区域性河流)分水江段14公里江面的砂石开采权。

  国企特别是地方国企,在产权改制中的卖法五花八门,几家国企经捆绑(资产质量稍好的搭上“透心烂”的)后一起拍卖或“买一送一”甚至“买一送二”的事情时有所闻。只要操作过程公开、透明,程序上又合法,都算不上什么。在加快国企改制的大方针下,应当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一厂一策”的灵活处置办法。

  然而,同样是“买一送一”,桐庐县欲采用的做法却明显走了调。属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地方政府确有处置权。可是,桐庐县政府推出的“买一送一”所送的砂石开采权,实际上等同于资源占有权。地方的国有资产不同于国有资源。对于国有资源,地方政府不拥有独立的处置权(包括赠予权)。

  无法掩饰的是,桐庐县卖国有资产、送国有资源占有权的思路,已超越了地方政府的法定权限。对如此“创举”,市场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开采权,并办理登记。人所共知,河道砂石属建筑用砂,依最高人民法院对河道采砂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司法解释(1995年9月6日),河道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

  仅凭此,桐庐县政府无权独立向市场法人或自然人赠送国有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占有权。

  历史上,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一直由国家授权国企或其他国有经济组织垄断拥有。到了“市场”年代,国家虽已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大部分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但其开采权的获取仍然得通过市场竞拍程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现在,桐庐县为甩掉县航运公司这个历史包袱,不惜拿国有资源的开采权送人情,即便不计违法的后果,仅从市场角度计较,也是违背市场竞争公平原则的。

  国企改制是要支付成本(尤其是安置职工)的,当被改制的国企尚有存量资产可变现时,安置费可在变现的资金中兑现。当存量资产为零甚至为负值时,安置职工的成本当由政府来承担。国情使然,政府义不容辞。桐庐县航运公司500名职工要安置,安置费又无从着落,县政府理应站出来买单!即使县政府财力紧张,宁可少盖一幢楼、少铺一块草坪———通过节支来筹措安置资金,也不能打国家资源的主意。

  这个“口子”开不得!因为各地的国企都在改制,被改制的国企都面临安置职工难题;又因为各地多少都存在着国家资源,假如各地政府在国企改制中都不肯承担改制成本,转而纷纷动国家的脑筋,事儿非乱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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