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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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的社会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因出警不及时,公民状告公安局不作为

本报记者 许海涛

  6月21日,河北省栾城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公民以“110”出警不及时为由,状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2000年4月22日17时30分,家住栾城县的李建岭和其姐夫罗英书正在常荣文化用品门市部卖货,一高一矮两名陌生人拿着大砍刀闯进店内,照李的头上连砍两刀。

  李建岭的门市部位于栾城县城鱼塘市场内。按李的说法,平时除了做小买卖,没有得罪什么人。

  砍人歹徒冲出门跑向接应的出租车,李、罗追了出去。当天正值栾城县城关集,集上人很多,出租车开得慢,李、罗二人追上去,一人抓住一侧车门。看到不能脱身,两歹徒下车继续行凶,李、罗二人再次被砍伤。

  这时赶集群众围上来,两歹徒弃车逃跑。在围观群众帮助下,出租车司机被扣下。在此过程中,有多名群众打110报警。据李的家人说,直到事发50分钟后,110警察才赶到现场。

  经医院诊断,李建岭头部两个刀口分别长9和10厘米,造成颅骨骨折,李左手臂刀口长19厘米,白骨外翻,肌肉垂吊;罗英书身中三刀,其中左手两手指被砍掉,三条筋被砍断,导致肌肉萎缩。经法医鉴定,两人伤情均构成轻伤害。

  歹徒公然持刀在集市伤人,此案在栾城县引起较大震动,栾城警方立即立案侦破。李建岭说,自己精神压力很大,门市经营也受到影响。为了尽快破案,李建岭经常去公安机关询问,石家庄市有关部门先后督办此案。但栾城警方经过两年侦破,该案没有任何进展。

  2002年4月16日,李建岭、罗英书以“110”延误出警时间为由,状告栾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6月21日,栾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李建岭认为,栾城县公安局距事发地点仅800米左右,而“110”却用了50分钟才赶到现场。

  据栾城县“110”指挥服务台提供时间:当日“110”指挥服务台17时49分接警,并迅速下达出警指令,18时10分出警人员到达现场。

  栾城县公安局认为,出警人员在20多分钟后到达现场是有原因的。“110”出警专用摩托车当时发生故障,属不可抗力,但原告的伤情损失与公安局出警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李建岭代理律师杨素梅说,早在1998年,公安部就通过媒体公布了“110”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后,应立即下达出警指令。凡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报警、求助,在市区,必须5分钟内到达现场。这个服务标准目前仍在使用。公安局以警车发生故障为由,是没有道理的。

  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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