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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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合作诞生电子车票 收取押金遭遇市民质疑
济南万通卡:到底是谁的儿子

本报记者 郑燕峰

  公交公司发行的电子月票是否应该收取押金?押金应该收多少?如果是银企合作,一卡多用,押金是针对哪一部分收取的呢?

  带着这些疑问,济南两位市民打了一场公益诉讼。

  被告是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和华夏银行济南分行。上述两家单位去年合作,推出了一种“华夏万通卡”,既有电子车票功能,又具有一些金融功能。

  提起诉讼的市民李震仲是位律师,另一位市民栾红霞则是工程师。他们认为,两被告利用行业上的垄断地位,向用户索取押金和起存金的行为属于强制性交易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6月25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一审判决书。两市民要求返还30元押金和10元起存金的请求被驳回。同时,两被告联合发布的《华夏万通卡使用规定》部分条款,被判决撤销。

  耐人寻味的是,这份判决书落款日期是2002年3月1日,距离送达时间相差3个半月!

  对这一判决,原告和济南公交总公司均提出异议,并表示准备上诉。

  万通卡所有权归谁

  “这份判决书看上去没有问题,但是有很多问题没有写进去。”律师李震仲对法院一审判决如此评价。他说,济南市现在有50万人拥有万通卡,法院的判决非常谨慎。

  2001年9月1日起,济南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公共交通价格,并对公共交通票制进行改革。之前,济南公交车零票为0.6元,调整后普通车投币1元,豪华车投币2元。

  在票制方面,除零票外,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和华夏银行联合推出华夏万通卡电子车票。凭该卡乘车,可享受7折优惠。

  万通卡是集磁条卡和非接触 I C卡为一体的复合型智能卡。该卡使用规定中载明,磁条部分具备华夏银行华夏卡的功能,可在华夏银行各营业网点柜台、自助服务区办理存取款、转账、修改密码、查询等业务,也可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查询,还可在全国金卡联网商户 P OS上进行消费。而非接触 I C部分具备电子车票、电子月票功能, I C卡部分的充值额,由主账户(磁条部分)转入,不计息、不挂失。

  根据规定,客户办理万通卡先填写申请表,最低需一次交纳40元,其中,卡押金30元,华夏银行主账户起存金10元。李震仲说,判决书认为万通卡的所有权属公交总公司是不对的。

  他认为,公交总公司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法律前提应是其必须享有对华夏万通卡的完整的所有权。但电子车票仅是该卡提供用户选择的一项功能,而当用户不选择电子车票功能时,用户与公交总公司不存在任何性质的合同关系,该公司却跳出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押金,显然无理。

  万通卡的正面明确载明为借记卡。李震仲认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万通卡根本性质是一种银行卡,只是负载有乘车的功能。这与银行卡可以购物、炒股的功能别无二致。公交总公司有什么权利收取银行卡的押金。

  为什么华夏银行不出面收押金呢?李震仲说:“因为国家不允许。国家7部委下发的《清理整顿 I C卡收费通知》规定,银行等其他企业推广使用 I C卡的,原则上不另行收费,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在国家强制性法律与自己对1500万元押金的渴望之间,公交总公司和华夏银行选择了一种四不像的收费方式,银行卡的押金由公交总公司来收,由于该卡须长期使用,这部分押金清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济南公交总公司的法律顾问室主任王伟征则明确表态: I C卡的所有权在公交总公司,“卡是我们花钱买的”。

  再说,在办理 I C卡时,乘客自愿填写申请表,不存在强迫交易的问题,这也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华夏银行济南分行市场营销二处的卢友胜处长具体负责万通卡的工作。他认为,“万通卡应归公交总公司和华夏银行共同所有”。因为,按说应该等比例收取押金,但因为工本费是公交总公司出的,在经济上,华夏银行也就不再体现所有权分享押金收益,但仍有对客户金融服务的承担资格。

  他说,押金和用户圈存的资金,银行都及时划拨到公交公司账上,并不存在利用垄断行业揽储的行为。

  万通卡究竟值多少钱

  李震仲律师认为,国家7部委的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行业发卡的费用补偿方式,即通过服务价格补偿。公交总公司在发行 I C卡时,票价较以前长了1角钱,已发行50万张 I C卡,每人每天乘普通车两次计算,票价上涨部分,市公交总公司每天多受益10万元,每年达3650万元。“现在公交总公司提了票价,又要求消费者交押金,这难道不是双重补偿?”

  他还问:“由于市民经常乘车,只要在济南居住又需乘车,就不可能退卡,该款势必为公交总公司长期无偿占用,这难道不是变相收费?”

  李震仲说,到目前为止,公交总公司也未就万通卡的成本价说清楚,这些疑问判决书也未做解释。

  对此说法,王伟征主任解释道,电子月票是高科技产品,为配备这一套先进设施,公交总公司总共投资了2000多万元,因为芯片的价格始终处于波动状态,从卡的初始化、卡机以及废卡等折算,万通卡总成本应在25元至31元之间波动。

  他说,济南市去年票价上调,是经政府批准,召开了价格听证会,与发行万通卡没有直接关系。调价不能说是对发行万通卡的服务价格补偿。

  他说,现在没有一个城市 I C卡不收取押金,济南是比较合理的,电子票价打7折,而其他城市都是8折。

  收押金要不要听证

  此前,也曾有一位市民就公交 I C卡收取押金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的被告,是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和市物价局。他因混淆了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

  济南市物价局收费处的一位负责人当时曾对媒体明确表示:物价局从没有同意过济南市公交总公司办理 I C卡时收取30元押金。

  这位同志还说,押金不属于听证会制定的价格之列,所以在去年有关公交票价调价的听证会上,自始至终未提及有关 I C卡押金或成本费的问题。

  2001年9月,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 I 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押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山东省的具体规定是:“不单独收费的 I C卡,押金收取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或市物价部门按照制作成本核定,最高不得超过30元。”

  王伟征说,公交总公司并未违反这些规定。根据省里最新规定,公交总公司正在向物价部门补办手续。

  有没有不平等条款

  李震仲和栾红霞认为,作为一份格式合同,《华夏万通卡使用规定》存在对乘客的不公平条款。

  像第11条规定,万通卡是一种高科技产品,客户应妥善保管,弯折、刻画、水洗、敲击及置于高温、高压、强磁环境都会造成人为损坏。比如不要与手机及其他带有磁性或具有消磁性物品放置在一起。

  他们认为, I C卡应该有质量保证,同时对高温、强磁、高压环境的标准有所界定,不能出问题就把责任推到用户身上。但法院未采纳他们的意见,认为这一条款只是尽到提醒义务,并无不当。《规定》第13条注明:“由于人为损失造成的坏卡,补办卡是按照申办新卡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出现人为损坏,客户的30元押金就不能取回了。

  法院审理认为,这一条款是不公平条款。因为用户在申办华夏银行万通卡时已进行登记,如有人为损坏出现,应只做说明并交纳卡费,无需再经过众多申办手续,重复登记是在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再交押金也有不合理之处。应根据等价有偿原则,按万通卡自身价值以质论价收取卡费、发放新卡。

  法院同时认为,第14条中“经鉴定卡片被人为损坏的,按人为原因造成的坏卡处理规定办理”的规定,实际是按照第13条处理,也应属无效条款,应予撤销。

  对于法院撤销以上条款的判决,济南市公交公司提出异议。王伟征说,公交公司准备上诉。

  在采访中,一位银行同志的话耐人寻味。他说,公交总公司现在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还代行了一部分政府职能,在这种机制下,非要按市场化的法治环境要求它也不现实。(本报济南7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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