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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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王海们还不能走

鲁宁

  上海市人大决定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修订。眼下,“修订草案”正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争议最大的是关于消费者身份的确认条款(草案第二条)。

  “本条款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此条款若据实通过,意味着一直致力于民间打假的王海们将失去存在的理由。7月12日的《人民日报》“华东新闻”以整版的篇幅报道各方不同意见;7月17日《中国青年报》也对此做出报道。

  对上述条款,商家赞成、市民不赞同都是意料中的事。意见对立,反映出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且双方必然会拉专家学者做各自的代言人。于是,赞成的专家学者强调《消法》不策动“替天行道”;反对派则坚持要从社会监督的角度积极看待公民打假。《消法》支持公民打假。该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尽管如此,单纯讲大法理,封杀王海们也不能说没有道理。而从现状出发,支持王海们打假,又有足够的理由。“替天行道”,历史上的宋江喊得最响。所指的“天”,系宋朝的皇帝。今日有学者强调《消法》不策动“替天行道”所指的“天”,特指政府职能部门。仅从政府职能定位看,打假是治市的内容之一。只要政府切实这样做了,打假之类的活计的确无须王海们来劳神费心。

  可问题在于,单凭政府打假,目前还很难遏制假货泛滥,而简单地责怪政府打假不力又于事无补,因为在一个转型社会中,政府自身也面临着“转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时还难以理清。此外,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的行政权限及背后的利益分配边界也在调整之中。面对地方的利益壁垒,要想所有的打假部门同心打假而不护假并不现实。

  进一步分析,一个讲秩序的法治社会,打假只能是政府行为。可理想状态的出现又需要法制和法治的保障。可现状怎样,大伙儿谁不明白?

  事实上各地都有“王海”,一些民间协会、商会也不同程度地参与着行业打假,就连部分跨国公司的在华企业,今春也成立了“外资企业打假协会”。假如王海们不能生存了,其他打假组织是否还允许存在?相对于政府打假,民间组织和个人打假都属“非政府性”的呀!

  王海们打假谁害怕?答案不言自明。反对王海们打假的另一理由是打假动机。是啊!王海们的确很功利,而且还靠此行当达到了小康。可人们没理由为此犯酸。毕竟,王海们的存在令那些店大欺客的主儿担惊受怕。如此看问题,王海们打假的社会效果显而易见。何况,王海们作为“经济人”,借打假“谋私”并不违法。

  市场中利益主体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很正常,舆论反映博弈者的不同声音也正常。面对不同的声音,立法者的立场应当是,既从大处着眼,又从现实出发。就目前看,取消“王海”们打假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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