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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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参照

 

  徐州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向城市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市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地驻徐单位、外地施工企业)的职工,按每人每月4元收取,其中单位负担不低于2元,离退休职工减半;个体工商户由业主根据其从业人员数按每人每月4元收缴;宾馆、招待所行业,按实际床位每个床位6元收取,按床位征收后,不再按其职工人数征收;餐馆、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行业根据营业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按营业面积征收后,不再按从业人员数征收。此项费用收入进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市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垃圾处理场建设、环卫设施的更新和添置。

  合肥市1996年7月1日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在册职工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缴纳;各类餐饮业按营业额1‰缴纳;其他所有商业企业、广告装潢业、娱乐业及各类经营性公司(含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额的0.5‰缴纳;农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宾馆、旅社、招待所按实有床位数的50%、每张床位每月30元的标准缴纳。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市容委在市财政开设的预算外收入账户,专款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武汉市1996年6月颁布《武汉市场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实施办法》。该《办法》所称“垃圾服务费”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费和处理费,标准为:对行政事业和企业按每人每月4元收取,居民按每月每户3元收取。(据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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