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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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登了报 药费不报销

 

  本报讯(任晓刚 记者周伟)14岁的秦某在学校与同学玩耍时不慎割伤了手腕,学校竟以秦某“败坏学校名誉”为由,拒绝付清其全部医疗费用。

  4月25日晚9时许,实行全封闭教学的青海某私立外国语学校初二年级的秦某与另一同学在校园玩耍时,右手腕不慎被玻璃割伤。当晚学校校医及几位老师连忙将秦某送到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并支付了1750元的费用。其后,秦家又陆续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学校没有负担。5月上旬,秦某伤愈出院要求返校上课,但学校却以“保护学生安全”为由,拒绝接纳秦某到校上课。秦家遂聘请律师跟学校交涉,秦某才得以复学。但学校对医疗费用一直不予理睬,也不肯到医院办理秦某的出院手续。

  6月末,秦某向学校提出退学。其家长到学校商讨医药费问题,学校却拒绝支付,原因是秦某受伤一事媒体曾经予以报道,“败坏了学校名誉”。秦家因此才决定诉诸法律。

  记者到该学校核实有关情况时,该校教务处胡主任说,只要秦家能拿出让学校负担医疗费用的充分理由,学校就一定负担。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说,由于这所学校实行的是全封闭教育模式,家长将孩子交给学校,就相当于将监护权一并移交给了学校,孩子在学校的一切行为,学校均应全权负责。其次,秦某在受伤时未满14周岁,14周岁以下的孩子属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者即校方必须对其行为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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