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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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话
蒙羞的公证

陈杰人

  新华社最近一则消息说,浙江省金华市某名牌中学决定从2400余名考生中通过摇号录取120人。为慎重起见,摇号将由公证处到现场公证。作为国家的法定证明机关,公证处竟然愿意为这种连稍有常识的人都会耻笑的荒唐行为作公证,这是荒唐后的再次荒唐。这样的公证行为,使我国的公证蒙羞。

  其实,让公证蒙羞的不止这一次荒唐的公证。1993年5月,四川犍为县人严某与比他大8岁的田某结婚,严某为此写下一份《声明书》,承诺“永不与田某离婚”,犍为县公证处为这份声明书进行了公证。不过,如此公证并没有让婚姻永恒,今年3月,这份“爱情公证”被人民法院的判决否定,长达8年的婚姻最终以离婚告终。

  去年发生在武汉的体育彩票摇奖造假现象,也让公证机关的形象受损。笔者在电视上看到,当离摇奖设备很远的旁观者注意并最终发现造假现象时,设备旁边的几位公证员仍然呆坐不动,直到在旁观者的质问下慌忙逃走。

  为摇号录取和爱情承诺提供公证,这是公证机关违背社会常识和法律规定的表现;而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作弊事件呆若木鸡,则表现了公证人员的极端不负责任。在这个崇尚法治、呼吁诚信的国度,公证机关的这种表现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公证的效力。

  诚然,按照我国现行《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从表面看,学校摇号录取的行为、公民对爱情的承诺,都是可以证实的范围,公证机关为此提供公证,似乎无可非议。但《公证暂行条例》同时也规定:“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以承诺“永不离婚”为例,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自主,离婚自由”的原则。因此,对这种事件的公证,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至于摇号录取等行为,由于它已经违背了基本的公平竞争的考试原则,公证机关的公证显然不合适。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比一般文书更具公信力。因此,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在于确保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不到这一点,公证制度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甚至毫无价值可言。

  但是近些年以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其他因素,有的公证机关不顾法律的规定和社会普遍正义,到处提供公证,以至于到了不问公证事项合法性和合理性,只管“扩展”公证业务的地步。这样做的最终结果,不仅使公证蒙羞,更使人们失去了对公证的信任。

  公证行为在民众中的逐渐失信,不仅与公证机关的不合法和不合理公证事项有关,还与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较低有关。按照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一个中等学校毕业的人,就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其实,从法律地位看,公证机关属于准法律事务机关,公证员和律师、法官有类似的社会作用,但事实却是现在的公证员门槛远远低于其他司法人员。

  曾经有人强烈呼吁,在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之后,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公证法》,以扭转当前落后的公证水平。但不知道什么原因,这部法律迟迟没有出台。我想,如果制定这部法律,并就公证机关的设立、公证员的资格、公证事务范围及禁止公证事项等作出详细规定,甚至还规定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对违法公证应负的责任,也许我国的公证水平会有一个实质性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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