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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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杜绝偷漏税 光查不管用

刘以宾

  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公布为纳税人进行信用评级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届时纳税人将被评为 A、 B、 C三级。A类企业在没接到举报的情况下,3至5年可以不查税;对于信用较差的B类和更差的C类,管理则非常严格,不仅企业要上门申报,而且企业纳税情况还将定期在办税大厅公布。实行纳税信用评级的一个重要意图是,使“被曝光偷逃税的企业很容易失去生意伙伴”。据说,条件成熟后,还将对个人实行纳税信用评级。

  在世界上,中国税负管理水平不高,财政实力不足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作用的发挥,甚至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可以乐观地预测,实行纳税评级制度后,对某些喜欢以及善于偷税漏税的企业及个人必将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但从治理偷税漏税的整体思路、着力点或者说“制度安排”上,笔者却有些不同看法:不能把企业对政府的信用与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混为一谈。

  一个企业是依法照章纳税还是偷税漏税,所构成的是企业对政府的信誉关系。而商业合作中的坑蒙拐骗、使滑耍赖等,构成的则是企业与企业的商业信用关系。不难理解,上述两种关系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

  由此想到一种颇有意思的旧现象:“人民公社”那阵子,常有社员偷生产队的庄稼,而实行“包产到户”后,偷庄稼现象几乎绝迹。奥秘何在?在于人们有一种普遍的价值判断标准:偷公家的东西算不上偷,而偷农户私人的庄稼则十分缺德。前者也许会受到生产队处罚,而后者则意味着严重恶化其生存的道德环境。

  一个善于偷税漏税的企业,并不表明其真实的经营状况不好。它在政府心目中的纳税信誉,并不是寻求合作者衡量合作风险的主要依据,最多只能作为参考依据。而这种考虑的内涵,也仅限于该企业将可能受到怎样的处罚。不必讳言,由于当前企业以及个人普遍缺乏纳税的道德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人们对偷税漏税现象的宽容就像对待偷生产队庄稼的社员那样,一时半会儿很难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制约、道德制约以及群众监督的环境。

  对被评为B、C级的企业,每年多检查几回肯定是必要的。但问题在于,在目前金融制度、财务制度下企业可偷税漏税的机会实在太多,一个在偷税漏税方面颇有高招的企业,既然能逃过一年检查一次,就能逃过一年被检查若干次。

  问题的关键,或许并不是检查,而是检查出问题后该怎么办?处罚过宽过轻,将使某些企业不在乎检查,并给更多的有偷税漏税苗头的企业壮了胆子;处罚加重且排除任何行政干预、说情等因素,甚至依法把责任人关进监狱,把该企业罚得倾家荡产,更多试图偷税漏税的企业自会算计风险成本。

  对偷税漏税的治理归结到一点,是必须逐步建立“纳税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法治环境。以往的大量现象则是,行政权力每每凌驾于税收法治之上,甚至某领导批一个条儿,一个企业的税负就可以被减免;地方政府开个市长办公会,成百上千万元的税收资金就可能改变流向。既然纳税连严肃性和法律强制性都没有,还谈什么“纳税光荣”?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税务、审计部门多检查几次或少检查几次,甚至公布一下 A、 B、 C,仍将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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