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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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起诉网民“成一虫” 法律将再裁话语权边界

本报记者 陈杰人

  原定于7月26日开庭审理的海尔集团公司诉他人名誉侵权一案,在开庭前夕突然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传真的方式通知本案被告陈毅聪:推迟开庭。

  7月5日,海尔集团公司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将北京某公司员工陈毅聪告上法庭。诉状称:今年3月25日,被告陈毅聪撰写了标题为《海尔的真相:居危思进》的文章,并同时以“成一虫”的署名刊载在互联网,后来,被告又在《时代财富》杂志2002年第5期发表了题为“海尔谜团”的文章,两篇文章内容基本一致。海尔集团认为,文章以“多处捏造、虚构的事实对原告进行诋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在诉状中,原告海尔集团提出了4点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侵权文章从互联网删除,并回收所有侵权杂志;2、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在同样媒体上以侵权文章同样版面公开致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崂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旋即派人到北京,向居住在北京的陈毅聪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通知于7月26日开庭审理。有人对此评论说,这充分体现了当地法院的重视,因为从5日提起诉状到26日开庭,间隔只有21天,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有15天的法定答辩期,如果加上立案、打印有关文书以及法院的人跑北京送达文书的必要时间,21天可以说是“非常紧张”。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的陈毅聪现供职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因为兴趣所致,陈毅聪常常以“成一虫”的网名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其中部分涉及对一些大公司的评价。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联系上了陈毅聪。陈对自己成为海尔的被告感到很冤。他坦率地承认《海尔的真相:居危思进》确实是他写的,但他同时否认曾经向任何杂志和报纸投过这篇文章。因此,对于该篇文章在《时代财富》杂志上的出现,陈毅聪表示“不解”。

  陈毅聪还向记者提供了诉状所涉及文章的原本。记者看到,这篇文章从4个方面分析了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现状,认为其多元化策略“不算成功”,市场占有率“可质疑”。通过对海尔股份股市筹资的分析,文章对海尔股份的“融资收购”和“关联交易”提出了质疑。业绩方面,文章则认为,“海尔倾向于扩张,对销量较为重视,对利润则较不重视”。通过这些分析,陈毅聪得出结论:海尔“不是居安思危,而是居危思进”。

  陈毅聪告诉记者,这些数字,大都来自国内媒体已经公开发表的文章和各大网站,有的甚至就是海尔网站的内容。陈毅聪说,比如文章的结论所称“居危思进”,就是一句“海尔人喜欢说”的话。

  在文章的最后有这么一段话:“海尔集团之‘危’在于国际化与多元化。国际化与多元化的方向均没有错,只是操作起来就有急与缓、对与错、亏与赚的区别。很难想像在没有获利能力的情况下,强行催大销售收入规模有何好处?国际化与多元化不是目的,公司的目的总该是为股东赚钱。既然‘居危’,可以‘思进’,却不能‘冒进’。希望海尔一路走好。”

  陈毅聪被诉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后,网民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两派。赞同起诉者认为,不管是在互联网上还是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看法,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如果存在侵权的事实,文章作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起诉并不等于海尔胜诉,因此,只有法院的最后判决才是值得评价的。

  而反对起诉的人则认为,陈的文章并没有对海尔进行恶意攻击,而是凭借现有数据进行的正当质疑。一位网民甚至在网上留言板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在美国的安然、安达信丑闻和中国的种种企业黑幕被曝光后,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出发,投资者和公众有必要对企业进行监督甚至质疑。海尔起诉陈毅聪,从表面上看是海尔的正常诉讼行为,但透过这种正常现象我们发现,一个普通网民和一家中国超级企业处于事实上完全不平等势力基础上的对垒,实际上是中国大型企业打压普通公民话语权的手段,同时也是中国大型企业向挑战者发出的警告信号。从这点上说,全体网民和公民,应当坚定地支持正常的经济评论者。”

  由于海尔起诉陈毅聪的诉状一共才1页纸,没有太多详细的内容,记者无从得知海尔方面对这篇文章的详细看法。记者试图通过电话联系海尔的有关负责人,但没有成功。

  陈毅聪告诉记者,接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后,他虽然表示不解,并且时间特别急,但还是积极应诉。他的委托律师在研究了起诉状后,向法院提出了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两个程序方面的问题。

  关于此案的另一个程序问题,律师在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信中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原告指控被告的文章“多处以捏造、虚构的事实对原告进行诋毁”,却只字未提被告究竟捏造、虚构了哪些事实,有哪些证据证明被告捏造、虚构了事实。这样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本不应受理。由于被告收到的起诉状中根本没有说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面对这样的起诉状,被告根本无从答辩,在案件中的处境是不公平的。“可能是法院方面考虑到了程序方面的原因,推迟了开庭时间。”陈毅聪说。(本报北京7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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