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0日电(刘琨
记者崔丽)日前,孙先生认为北京购物中心销售假冒派克笔属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依据是,消费者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001年12月31日,孙先生在北京某购物中心购买了300支黑色派克笔,购物中心为孙先生开具了发票,并注明:产地(美国)。孙先生称购买300支派克笔是自用,对每支笔35元的售价未产生质疑。
2002年1月,孙先生将购物中心告上法庭,称其购买时售货员强调派克笔是美国原装进口,商品标签和开具的发票上均注明产地是美国。但他在发现其外包装上并无任何产品标识,属“三无产品”后,即要求购物中心出示该笔属美国进口商品的合法手续,却遭到拒绝。孙先生认为,购物中心伪造产品产地,属欺诈行为,要求购物中心双倍返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
购物中心则称,孙先生在开具购物发票时一再要求售货员写明是“派克笔”,并注明产地“美国”。售货员告知该笔是“上海合资生产,而非美国生产,不能写”后,孙先生却坚称这是单位的要求,否则不予报销,并说此举与购物中心无关。在孙先生的要求下,售货员才开具了“产地(美国)”的购物发票。购物中心认为,孙先生的行为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内,不能依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购物中心表示同意退货,但不同意双倍返还货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需要购置的,故他与购物中心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解范畴,本案不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购物中心同意退货退款,应予准许。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为消费者的前提必须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才受保护。虽然时下对“知假买假”是否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的讨论沸沸扬扬,但法院判案时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