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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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悄解“20年期国债回购”禁令
谢百三:花钱买个促使决策科学案例

本报记者 刘畅 实习生 沈娅鑫

  本周二,一项针对“20年期国债回购”的禁令被悄悄解除。尽管做出这一决定的财政部有关官员用“很普通”来评价其影响,但此间观察家却认为,“取消禁令是管理行为走向规范的表现”。

  2001年7月31日,财政部在深、沪证交所分销20年期国债,这是目前中国期限最长并可在证交所交易的国债。当时,深、沪证交所公告称:“期限20年,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票面年利率4.26%”,“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40亿元”。

  随即,这期国债便“遭遇激情”,出现了投资踊跃、需求强烈的市场走势。上海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说:“这期国债,如果票面年利率定在3.7%比较合适,票面年利率达到4.26%,显然高了,没有理由不需求强烈。”

  为此,2001年8月9日,财政部国库司以便函形式通知,“上市后,交易方式首先为现券买卖,回购交易起始日将视市场情况安排”。这实际上宣布冻结了“20年期国债回购”。回购,就是抵押,即持有者可以将其进行抵押融资。禁止回购,束缚了很多投资者的手脚,使其无法通过抵押获益。

  有关专家解读这一举措,认为财政部的本意是“抑制需求,防止价格过高”,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禁令一出,即引起争议。当天,上海复旦大学教授谢百三与同事议论此事,便“忽发奇想”:“我们可以上法庭状告财政部啊。”

  他说:“我是研究国债的,就想试一试,能不能用法律途径,来促进决策者行为科学化。”

  为此,他六赴北京,踏进了北京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没得到是否立案的答复,但谢百三却被邀请到财政部做客。谢百三观点极为明确:“即使初衷是好的,即使有一千条理由,也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他认为,财政部国库司的禁令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因为,根据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以用做抵押。

  一位行政诉讼法专家告诉谢百三,世界各国很多行政诉讼都是私了的。谢百三受邀四进财政部,不断与有关官员探讨“解禁”事宜。为此,他自己花的“差旅费”就达1.8万元。也许为他的精神所感动,有关官员表示想办法“尽早解禁”。

  有关观察家表示,一年中,20年期国债价格从108元攀升到117.06元,截至今年7月31日上午,依然徘徊在113元左右。作为证交所较为活跃的债券,它具有继续上升的趋势,也会控制在合理范围。市场形势已然“胜券在握”,因而,借发行一周年的东风,宣布解禁,也在情理之中。

  昨天,从互联网上得到这一消息,谢百三激动不已。他评价说“这是明智之举”。在慨叹“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之后,他说:“目前,由于财政部做出解禁决定,我状告他们的标的已不存在,因而,这个官司不打了。”对此,谢百三解释了自己的初衷———“花自己的钱,买个促使决策科学的案例”。

  至今,他对当初财政部国库司“便函通知”也有不同理解。他认为,财政部不是证监会,不是证交所的主管部门。他们的一纸通知,充其量是发行部门的建议或者意见,对于证交所如何分销国债并没有约束力,况且,国家对此早有法律、法规约定。退一步说,即使出台禁令,也要由国务院批准,因为,国务院是“国库券条例”制定部门,没有其授权,是不能随意颁布禁令的。财政部国库司做出此举,也许真是出于“约束债券价格”的无奈。但从理论上说,上市交易的债券价格应由市场自由浮动。

  今天,财政部国库司有关官员说,作为政府部门,做每一件事都是从长远考虑,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过去如此,现在也如此”。至于是否牵涉纠错和依法办事,这位官员不愿评论。

  此间观察家表示,此次解禁,显示了债券市场管理政策的延续性、一贯性,也显示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信誉,对于“金边债券”———国债来说,是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好消息。(本报北京7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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