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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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多原告 130个案件 连审近两月
“虚假陈述第一案”试解疑难
大庆联谊要求追加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

 

  本报哈尔滨8月1日电(记者亓树新)备受关注的股民诉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今天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曾试图调解,但终因双方差距太大未成。这意味着“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关系界定”的难题留给了法庭。

  今天的庭审拉开了马拉松式的大庆联谊案审理序幕。据了解,目前起诉大庆联谊的股民多达800个,这些案件均是单独受案、单独审理,原告遍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他们中多数是小股民,其中20多人不请律师,独自出庭。8月1日至9月29日,将由9名法官对130个案件进行审理,最多的一天安排了4个庭。

  庭审于上午9时30分开始,宽敞的2号法庭被记者们挤满。据悉,此案是第一个被受理的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此后,还有银广夏案等数个同类大案将陆续开庭。

  今天的原告陈志华是典型的小股民,仅拥有700股大庆联谊股票,于1998年1月以每股25.38元、25.40元分两笔购进。至起诉时,该股股票已跌至7.58元。陈志华未到庭,也不接听外来电话。

  陈志华的代理人提出了赔偿价差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就3个焦点展开辩论:原告购买大庆联谊股票是否受损、金额是多少;大庆联谊是否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虚假陈述与股民股票受损是否构成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是在看了大庆联谊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后才决定购买该股票的,后来才知该说明书虚报利润1.6亿多元,所谓的好业绩是假的。虚假陈述被公之于众后股价下跌,股票市值大缩水。招股说明书即大庆联谊向股民发出的要约,它造成股民错误判断,从而投资受损,赔偿股民损失是理所应当的。

  而被告代理律师辩称,虚假陈述的始作俑者是大股东大庆石化总厂,而不是大庆联谊公司。股票下跌不是虚假信息引起的,而是因为多种原因特别是行业背景和股市行情。被告列举了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上海石化等同行业股票同时段的股价和 K线图,以此说明大庆联谊股票的下跌是行业性的。

  被告律师还辩称,大庆联谊曾两次发布公告称“我公司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已经提示股民注意风险。此后,该股票也曾出现过上扬,最高价每股19.42元。如果原告在公告提示后的两年间,选择较高价位抛出股票,或低位补仓高价抛出,其损失会远小于诉状中所称的损失。另外,公告行政处罚后,大庆联谊股票持续上涨9个月之久,行政处罚认定的虚假陈述,没有导致股价下跌,原告在虚假陈述影响消除后,长期持有大庆联谊股票,应自行承担风险。

  对此原告律师反驳说,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导致股票下跌,拖累了同行业股票。大庆联谊被定为虚假陈述后,股票基本处于低迷状态,每股19.42元的最高价不过是昙花一现。被告披露虚假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害事实与虚假陈述构成因果关系。

  被告律师坚持认为,原告在知道大庆联谊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购买该股票并长期持有,是恶意诉讼。被告在股票发行价上并没有受益,而且原告也曾接受红利,已构成责任人免责的理由。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辩论期间,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追加券商申银万国、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等5家单位及自然人为共同被告。被告代理人认为,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中,给予大庆联谊公司警告处分是最轻的,而对其他5家单位进行了较重的罚款处理,说明虚假陈述行为是这些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做出的。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将择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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