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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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布新细则
演员不得乱走穴

 

  据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记者沈路涛)文化部日前修改并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对演出单位签约制度、经纪人制度和演员“一人两制”现象做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演出市场屡屡出现的演员罢演、公司倒卖批文、演出费用“三高”(高出场费、高场租、高票价)等问题,新细则规定,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邀请的演员之间、演出单位与有关非演出单位之间应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在组台演出和涉外演出审批中,也规定必须提供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而不仅仅是意向书。

  新细则还首次规定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明确区分演出经营职能和经纪职能,营业性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职能。并规定,演出公司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等经纪活动,而演出经纪公司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

  对于目前一些国有文艺团体和单位演员一边享受国家福利,一边又单独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演出活动、获取高额报酬的现象,新细则首次从法律上为杜绝这种行为提供了依据。

  新细则规定,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这一条款给予演员所在单位一定的空间,支持单位为维护本部门利益而对日益泛滥的“一人两制”现象进行限制。

  据了解,新组建的国家话剧院就采取了这种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演员外出参加演出必须取得单位的同意,并支付单位一定报酬方可进行,结果取得良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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