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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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银行打交道的权利

朱达志

  为了有效防范银行抢劫、盗窃案的发生,8月2日,武汉警方对各银行营业网点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迅速安装门前监控探头,严格清理登记门前车辆,严禁戴墨镜、鸭舌帽的可疑人员进入营业厅(《北京晨报》8月4日)。

  武汉警方的这个通知,确切地说是一个行政规范文件。作为政府的治安管理部门,发文规范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某些相关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像“严禁戴墨镜、鸭舌帽的可疑人员进入营业厅”这样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我看大可商榷。

  跟银行打交道,乃当今社会人们的一项经常性的民事行为。按照民事领域法无明文限制公民即可作为的基本法理,上述规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具体说它侵犯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

  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警方的一个十分基本的职责,即是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不受侵犯,怎么还能制定这样一个恰恰是部分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文件呢?要知道,除了对一部分公职人员和军人的着装,法律及相关条例有明文规定外,没有任何一项法规对公民出入银行等公共场所在衣饰穿戴方面作出过强制性限定(特殊场所,属于行为人双方自由约定者,不在此例)。

  即便戴墨镜、鸭舌帽的人就一定是“可疑人员”,难道除了把人家拒之门外,就再没辙了?

  我倒觉得,作为战术和策略方面的考虑,完全可以要求银行保安,一旦发现有戴墨镜和鸭舌帽的成年人进入营业厅,应无一例外地将其视为可疑人员,并进入戒备状态,随时准备制服其有可能的不轨行为。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又有效地规避了侵权之虞。何况,“可疑人员”一般也不是傻子,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他们还会如此乔装打扮而自投罗网吗?这么做只能促使真正的劫匪们寻求更管用的伪装法子(假如戴墨镜和鸭舌帽真管用的话)。

  “依法行政”,这是法治社会对政府机关最起码的要求,遑论执法部门。公民权不是一般的法定权利,它缘于宪法,并受宪法保护。作为护法机关,警方的一举一动,都具有毋庸置疑的示范意义,因此更应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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